纳税人告知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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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告知书2015年10月1日起,企业在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后,请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一、税务注册事项1新设企业在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携带单位公章(或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件),并按规定出示各投资方的证件(企业需提供税务登记证或加载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个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前往营业执照上地址所属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充采集基础信息(若巳提交信息补采集资料,则不需进行后续采集),以便为您开展日常税收服务;2 .如涉及银行、保险、国家级要素市场、海洋石油的企业由市税务三分局负责征管;3 .如为本市分支机构由总机构的税务机关负责征管
2、,请前往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信息补采集。二、税务变更事项1 .在办理工商变更后,对企业名称、注册类型、投资方变化的,需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前往松江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申报变更;2 .企业住所变更,涉及主管税务机关调整的,仍按原注销迁移流程办理,企业需按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跨区县迁移税务登记申请渠道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的规定办理;3 .已领取营业执照但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按新设企业处理。企业需携带相关资料前往主管税务机关补充采集相关基础信息;4 .企业生产经营地址、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发生变化的,由企业直接携带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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