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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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宁德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2023闽宁狱假字第18号罪犯李上等,男,1995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20日作出(2018)闽0103刑初38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上等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4日作出(2023)闽01刑终98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3年10月9日起至2023年9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3年1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2、。我监于2023年5月1日与罪犯李上等继母签订了罪犯假释帮教协议书。福鼎市社区矫正管理局于2023年5月31日作出的(2023)鼎矫调评字第168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认为罪犯李上等适用社区矫正。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李上等于2017年8月至2017年9月间于作为代理交易平台的业务员,从事非法外汇、期货交易,涉案金额.48元,非法获利约3000元,系从犯。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3年2月至2023年8月共获考核分1879.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无违规。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履行完毕。为此,建议对罪犯李上等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宁德监狱202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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