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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绿色工业体系评价工作流程参与绿色工业体系评价活动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建立规范的评价工作流程,包括:一、申请评审第三方评价机构受理绿色工业体系申请时,应对受评价方申报要求的符合性和评价活动的可行性进行评审,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地方环保、安监网站等渠道对申请企业的合规性与信用情况进行调查,审核申报主体申报基本要求的符合性。确定可行性时应考虑诸如下列因素的可获得性:1 .受评价方的充分合作;2 .充分的时间和资源;3 .受评价方一般申报要求的符合性。第三方评价机构通过申请评审确认评价活动不可行时,评价机构应当在与受评价方协商后,推迟评价时间或取消评价。二、签订评价合同当确定评价活动可行
2、时,评价机构应与受评价方签订评价合同,在评价合同中应明确评价工作流程、费用、企业配合事项、保密要求等。评价费用需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合理定价,突出评价工作的公益性,不得借助绿色工业体系评价工作牟取暴利。第三方评价机构应与企业自评价活动保持独立性,不得参与企业自评价报告编写。不得口头或在合同中约定对评价结果做出承诺的相关条款。三、组成评价组评价组应由组长及数名组员构成,人数不低于3人。评价组整体应具备覆盖绿色制造评价需要的各种知识和能力,包括环保、低碳、节能、安全、质量、循环经济、可再生能源等。原则上,评价机构应优先安排具备绿色工业体系评价经验或参加过相关培训的人员开展评价工作。评价组组长应具备管理
3、体系审核、能源审计、节能量审核、清洁生产审核、绿色工业体系评价等相关审核或评价组长经验,主要负责领导评价组实施评价工作,包括制定计划、召开会议、实施评价及编制报告等。评价组成员一般应为评价机构全职人员,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行业专家参与评价。四、评价工作时间要求绿色工业体系评价的基准人日数为20人日(至少含现场评价12人日)。实际人日数可根据受评价方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调整3时应考虑下列因素,且不宜少于15人日(至少含现场9人日):1受评价方工艺复杂程度;2 .受评价方规模大小;3 .受评价方的厂区数量、分场所位置;4 .相关数据量的大小、策划的抽样数量、数据的易统计性。五、文件评审评价机构受理
4、评价申请后,及时对受评价方申请文件的齐全性进行检查,文件不齐全时,通知受评价方补充或重新提交。评审的资料包括以下几点:1企业自评价报告;2.自评价报告随附的所有证据文件和证明材料。评价机构通过对受评价方提交的全部资料进行内容评审,识别出后续现场评价的重点。六、现场评价文件评审结束后,评价组应进行现场评价的策划,编制现场评价计划及受评价方应在现场评价中准备的材料清单,与受评价方充分沟通,确认受评价方已充分理解评价计划并能够提供所有的相关材料后,与受评价方商定现场评价时间。现场评价的目的是通过走访生产现场、访问相关人员、查阅文件和记录、访谈相关主管部门(必要时),汇总数据等方式对受评价方实际的绿色
5、制造水平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现场评价可按照召开首次会议介绍评价计划、收集和验证信息、召开末次会议介绍评价发现和结论的步骤实施。评价组在现场获取的信息必须确保真实有效,能够满足评价的要求。对于生产多种产品企业的绿色工业体系评价,现场访问应覆盖主要产品的生产场所以及重点能耗工序和设备,主要污染治理设备,主要安全和消防设施,危险化学品放置场所等。其他非重要场所(如办公场所或非主要产品生产场所)的数据收集可采用查阅文件和证据资料的方式获取。现场评价实施后,评价组应针对在文件评审和现场评价过程中发现的疑问以及未获得的数据或证据等开具澄清要求给受评价方,并要求受评价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澄清或补充提供相关资料与证据。七、编制评价报告完成现场评价工作后,评价组长应负责按时完成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八、技术评审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建立技术评审制度对评价活动进行内部质量管控;应安排至少1名具备能力的非评价组成员对评价报告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可采取文件审核的形式,对评价组的所有工作文件(包括计划、报告、检查表等)以及受评价方提供的证据资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访问评价组成员和受评价企业。技术评审发现评价证据不能支撑评价结果的情况,应开出澄清项给评价组整改,如果有影响评价结果的问题评价组不能解决,技术评审人员应根据问题的性质调整评价分数,严重时改变评价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