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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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1年5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2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路路政管理,加强对公路的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专用公路的公路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为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管理。第三条公路路政管理实行依法管理、分级负责、综合治理
2、的原则。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各自管辖路段的路政管理工作。专用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专用单位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做好路政管理工作。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完善公路服务设施,提高公路服务和管理水平,维护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第六条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
3、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二)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三)实施公路路政巡查,依法查处损害公路的行为;(四)维护公路养护作业的正常秩序;(五)依法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六)监督管理超过公路限载、限高、限长、限宽标准和超过载重质量的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超限运输”)及公路状况;(七)设置、维护、更新建成公路的标志、标线;(A)负责在建公路的路政管理;(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
4、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管理范围或者职责范围许可以下事项:(一)涉路施工;(二)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三)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第九条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护路林及其他绿化物的更新、养护、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绿化工程技术标准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三章路产管理第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对既有公路路产进行调查核实,建立健全路产档案资料。新建公路竣工时,应当同时建立路产档案资料。第十一条在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边坡、坡脚护坡道、隔离栏栅以外各不少于1米宽的土地,以及用于建设、
5、养护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的其他土地为公路用地。公路用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因公路改线而不再行驶车辆的公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调换公路建设用地或者改作其他公路附属设施的用地。第十二条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棚屋、维修、洗车、加水、加油场点和电杆、变压器及其他非公路设施和障碍;(二)打场晒粮、堆放物品、摆摊设点、违规设置广告牌等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三)进行集市贸易以及其他商业性活动;(四)采矿、采石、取土、挖砂、挖沟引水、采空作业;(五)种植作物、放养牲畜;(六)填埋、堵塞、损坏公路排水系统或者利用公路桥涵、排水沟等设施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筑坝蓄水、设
6、置闸门;(七)倾倒、堆积、抛撒、焚烧物品和垃圾等;(A)盗窃、移动、损坏、涂改公路标志、标线及测桩、界桩、护栏、花草树木等公路附属设施;(九)铺设妨碍公路安全畅通的空中或者地下管线;(+)其他侵占、破坏、损坏、盗窃、迁移、污染公路路产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第十三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公路渡口周围200米,小型桥梁周围5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以及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禁止下列行为:(一)采挖砂石、淘金、开矿、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烧荒、刷坡、爆破、取土、伐木及其他类似行为;(二)倾倒废弃物,堆放物品以及其他类似活动;(三)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
7、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四)铺设输送易燃、易爆、易漏和有毒物品的管道及其他妨碍、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渡口、公路隧道安全的活动。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第十四条禁止任意乱砍滥伐和损坏公路护路林;禁止利用公路护路林架设电线、悬挂各种标牌。需要更新采伐公路护路林的,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
8、机构代为补种。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通信设施、水利工程、油气管线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第十六条修建穿(跨)越公路的各种桥梁、渡槽、管线、牌楼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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