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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台市芝景区住房和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X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施工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一)违法情节较轻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的罚款;(二)违法情节较重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5%的罚款;
2、对施工单位处2万元的罚款;(S)违法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的罚款。二、对建设单位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一)违法情节较轻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K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的罚款
3、;(二)违法情节较重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5%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2万元的罚款;(S)违法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的罚款。三、对施工单位、承包单位违反规定发包、承揽工程的处罚(包含3子项:1.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行为的处罚;2.对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行处罚3对承包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行为的处罚)1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发布起施行)
4、第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一)违法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的罚款;(二)违法情节较重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八的罚款;(S)违法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的罚款。2.对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行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
5、0日发布起施行)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一)违法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的罚款;(二)违法情节较重的,责令改正,处80万元的罚款;(三)违法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处100万元的罚款。3,对承包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发布起施行)第六十条
6、: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一)违法情节较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
7、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二)(二)违法情节较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5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三)违法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2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四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四、对承包单位转包、违法分包施工单位接受转包、违法分包
8、或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行为的处罚(包含2子项:1对承包单位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处罚2对施工单位接受转包、违法分包或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发布起施行)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细化分解的处罚
9、执行标准:(一)违法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的罚款;(二)违法情节较重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三十五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八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三)违法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五、对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行为的处罚处
10、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发布起施行)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一)违法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
11、、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的罚款;(二)违法情节较重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5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三)违法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2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四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六、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责令
12、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发布起施行)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一)违法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的罚款;(二)违法情节较重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
13、三的罚款;(三)违法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四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七、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发布起施行)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
14、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一)违法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二)违法情节较重的,责令改正,处15万元的罚款;(三)违法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八、对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行为的处罚(包含2子项:1对施工单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睑,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行为的处罚;2.对施工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
15、料和设备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法律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530号令,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S)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一)违法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二)违法情节较重的,责令改正,处15万元的罚款;(三)违法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九、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发布起施行)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一)违法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二)违法情节较重的,责令改正,处15万元的罚款;(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