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问题答疑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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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问题答疑汇总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与原则第一章民事诉讼法概述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否一方一定是法院?答:如果采两面说一马工程(p38)认为是主流观点,则正确,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一方一定是法院。两面关系说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产生于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即法院与原告、法院与被告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该说认为民事诉讼是一种公力救济,任何诉讼行为必须经法院认可后,方产生法律上的效果。当事人与法院,缺少任何一方参加,都不可能形成民事诉讼。因此,两面关系说现已成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流学说。第二章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一、诉、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的关系是什么,为什么在某些语境下后两者可以混用答:诉,是
2、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针对其权利主张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诉的标的:指法院审判的对象,是当事人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判决的请求。关系:诉的要素包括诉的主体、诉的标的和诉的理由。所以诉讼标的是诉的基本要素;而明确的诉讼请求又是诉提起的条件之一。在一些学者看来,诉讼标的即为诉讼请求,张卫平认为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应为当事人关于对方履行给付义务的诉讼请求,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的诉讼标的应当是当事人要求法院确认和变更实体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但是马工程认为,诉讼标的为产生纠纷的法律关系。二、诉与诉讼标的的区别答: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针对其权
3、利主张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诉的标的:指法院审判的对象,是当事人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拥有诉权则可以要求法院受理案件并作出裁判,即提出一个诉。而诉讼标的则是诉的基本要素之一。三、诉、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的含义是否有重合?答:诉与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的含义很难重合。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针对其权利主张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而诉讼标的则是诉的基本要素之一,诉讼请求是诉的提起的条件之一。但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的含义在学理上有不同的认识。例如张卫平认为诉讼标的即为诉讼请求,而王亚新则认为,诉讼标的即可能存在于法律关系层面,又可能存在于纠纷事实层面,基于一个诉讼标的,当事人可以提出
4、不同的诉讼请求。马工程的观点认为,诉讼标的即为当事人之间产生纠纷、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裁判的法律关系。四、本诉和反诉与否认和抗辩之间有联系吗?答:反诉是指在诉讼进行中,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独立的反请求。否认是指是指否定对某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所提出的事实,使该当事人必须提出相关证据对该事实加以证明的行为。抗辩是指对对方的否认而提出的事实主张,而该事实的证明责任在提出事实主张的一方。区别:反诉是独立的诉,而否认与抗辩不是;否认是否认对某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所提出的事实,而抗辩是对对方的否认而提出的事实主张。五、张卫平老师所言的“约束性辩论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领域中是否存在答:约束性辩
5、论原则主要有以下三层基本含义:1只有当事人提出并加以主张的事实,法院才能予以认定。2 .对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争议的事实,法院应当予以认定,也即法院应当受当事人自认之事实的约束。3 .法院对证据的调查,原则上仅限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而不允许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证据。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辩论原则与处分性辩论原则虽有本质区别,但约束性辩论原则的内涵却在其他规定中有具体体现。例如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二条关于自认的规定、第九十六条关于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的规定都与约束性辩论原则的内涵相契合。六、辩论原则在中国的适用是约束性的辩论原则,究竟该如何适用?答:中国的辩论原则并非德日民事诉讼领域中的
6、约束性辩论原则,二者有本质的区别。我国辩论原则的内容有:1 .辩论权是当事人进行辩论的基本权能,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2 .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范围主要包含了三个方面:一是对案件的实体进行辩论;二是对案件所涉及的程序问题进行辩论;三是对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3 .辩论可以采用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4 .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既包括了开庭审理阶段,也包括了庭前准备阶段。同时,除特别程序外,在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都应当贯彻辩论原则。5 .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应当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约束性辩论原则的内涵有:1只有当事
7、人提出并加以主张的事实,法院才能予以认定。2 .对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争议的事实,法院应当予以认定,也即法院应当受当事人自认之事实的约束。3 .法院对证据的调杳,原则上仅限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而不允许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证据。虽然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辩论原则与处分性辩论原则虽有本质区别,但约束性辩论原则的内涵却在其他规定中有具体体现。例如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二条关于自认的规定、第九十六条关于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的规定都与约束性辩论原则的内涵相契合。七、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各有什么优缺点?我们目前采取的混合诉讼模式存在哪些问题?如何解决?该问题前半部分答案如下,后半部分
8、涵盖的内容太多,建议阅读相关论文。(一)当事人主义VS职权主义一般认为,根据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在民事诉讼中权限配置不同,民事诉讼模式可分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种类型。1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权限配置重心倾向于当事人,当事人在诉讼中起主导作用,诉讼按照当事人意志进行,当事人对于是否请求权利保护、提出诉讼资料、如何进行诉讼等具有支配权。即:(1)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和进行依赖于当事人;(2)法院或法官所裁判所依据的证据资料只能依赖于当事人。辩论主义是当事人主义的核心:判断权利发生或消灭的法律效果所必需的要件事实(或称主要事实),只要在当事人的辩论中没有出现,法院不得以它为基础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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