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装配式建筑示范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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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装配式建筑示范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装配式建筑示范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管理,强化示范引领作用,推进新型建造方式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 71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6) 7号)、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与智能建造发展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21) 3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装配式建筑示范产业基地(以下简称示范产业基地)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展目标明确、产业基础较好、技术先进成熟、研发创新能力强、产业关联度
2、大、注重装配式建筑相关专业人才培养,能够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的装配式建筑相关企业。本办法所称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在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信息化管理、一体化装修、智能化应用等方面具有典型示范意义和推广应用价值的建设项目。第三条 示范产业基地主要包括设计咨询类、部品部件生产类、科技研发类、集成应用类四种类别。示范项目应为在建或竣工验收日期距申报之日不超过2年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等工程项目。第四条 示范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的申报、评审、认定、发布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五条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
3、示范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的建设培育、推荐申报和运行监管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省建筑事业发展中心负责示范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的评审、发布和阶段考核评估工作。第二章申报第六条 示范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实行自愿申报原则,每年5月至6月为示范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申报时间。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申报的示范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示范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荐申报。第七条申报条件(一)申报示范产业基地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共性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注册地与生产厂址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服务体系,市场信誉良好,综合实力在行
4、业发展中居领先地位。示范产业基地申报主体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加盟企业等原则上不单独申报。(2)发展规划和目标清晰,管理和运行机制有效,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全面,并建立了数字构件(部品部件)资源库。(3)科技创新能力较强,具有稳定的技术研发团队,上年研发投入费用占同期销售收入3%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2.分类条件(1)申报设计咨询类产业基地的企业,装配式建筑相关专业人员配备齐全,近三年承担过8个以上装配式项目,采用BIM技术设计的项目不少于3项,累计承担设计或咨询业务的面积不少于30万平方米。(2)申报部品部件生产类产业基地的企业,具有先进的生产、研发、检测设备和工艺,建立
5、了工业化生产体系和标准化的数字构件资源库,并运用智能化系统进行生产管理,产品质量优良,后期维保体系健全,符合绿色建材基本条件。主要产品上年度实际产能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预制混凝土部品部件在3万立方米以上;钢结构建筑部件在3万吨以上;轻质墙板在40万平方米以上;生产的现代木结构部品部件已装配5千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3)申报科技研发类产业基地的企业,应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企业专职科研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高级职称或本科以上学历人数不低于科研人员总数的50%,近三年主持或参加2项市州级以上装配式建筑相关科研项目,或主编、参编2项及以上国家、行业、地方装配式建筑相关标准。(4)申报集成应用类
6、产业基地的企业,业务范围应涵盖装配式建筑开发、设计、生产、施工、装备制造、科技研发等2种及以上,具备与产业能力相适应的标准化水平、技术和资源整合能力;已累计实施20万平方米以上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且其中至少1个项目全部单体均采用装配式建造,近三年内实施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二)申报示范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 .示范项目申请主体原则应为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由建设、工程总承包、设计等单位联合申报。申报示范项目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在建项目主体结构装配层应不少于设计层数的一半,项目建造期间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2 .采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装配式钢结构建造的居住项
7、目,实施面积分别不低于4万平方米、2万平方米,公共建筑项目,单体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采用现代木结构建造的项目,实施面积不低于1千平方米。3 .项目采用的装配式建筑技术策划体系先进、合理,项-3-目应满足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 51129-2017)相关规定。4 .应在标准化系统集成设计、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智能制造、通用部品部件应用、施工工艺工法、组织管理模式、新型建筑结构体系等方面切实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第八条申报材料(一)装配式建筑示范产业基地1 .湖北省装配式建筑示范产业基地申请表(附件1);2 .湖北省装配式建筑示范产业基地申报书(附件2),包含基地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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