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嫂中心服务合同.docx
《月嫂中心服务合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月嫂中心服务合同.docx(4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月嫂中心服务合同当事人姓名:(以下简称甲方)住所:电话或电传:居民身份证号码:月嫂中心名称:(以下简称乙方)负责人:住所:电话或电传:证件类型及编码:相关人员:预定进住月嫂中心的人产妇姓名:即合同当事人甲方口与甲方的关系婴儿姓名:与甲方的关系:口随同产妇进住。单独托婴。紧急联络人姓名:住所:电话或电传:与产妇或婴儿之关系:本合同有关月嫂中心所提供之服务,经甲乙双方同意订定条款后,以资共同遵守。本合同所称月嫂中心,是指凡提供第四条所列全部或一部服务项目的提供者而言,并不以其名称为月嫂中心为限。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本合同条款的约定;本合同未约定者,依有关法律、法规或诚信原则确定。甲、乙双方
2、的特别约定,其效力优于本格式合同条款。第二条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合同时,应清楚载明预定进住月嫂中心的日期及其期间,该预定日期之前后一周内,均属有效期限。合同实际生效日以进住月嫂中心当日为准。第三条乙方的建筑物须符合建筑法及消防法有关公共安全的相关规定,其设备应合乎产后护理机构的设置标准。第四条乙方提供下列服务1 .配备医师或护理人员对产妇或婴儿作健康状况的评估。2 .婴儿居住的场所、哺乳、洗涤工作、奶粉或其他相关物品的提供。3 .产妇居住的场所、膳食、衣物提供及洗涤。4 .产妇照护婴儿的教导及健康恢复课程。5 .书报杂志的提供。上述所定服务的内容及收费详如附件。第五条本合同的预约定金为人民币(小写
3、)(大写)元。第六条为顾及产妇及婴儿的安全及休息,探视产妇时间为每日上午时至时,下午时至时,探视婴儿时间为每日上午时至时,其余时间非经产妇及乙方的同意,单独托婴的情形,非经甲乙双方的同意,不接受探视。第七条为顾及产妇及婴儿的安全及休息,乙方不得允许推销人员进入向产妇推销物品。第八条乙方对产妇及婴儿的照顾及安全管理事项,应善尽其义务。乙方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婴儿交给任何人带走。甲方非产妇时,应征得产妇的书面同意,如为单独托婴的情形,则由甲方带走。但依其情形显示由甲方带走有违背公序良俗之虞时,乙方应通知公安机关协助处理。产妇出院时,应将婴儿一并办理出院,如有延长托婴的需要,有关托婴的内容及费用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中心 服务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