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2022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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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经济特区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1999年9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发布,2020年6月1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31号修订,2022年3月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2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环境监督管理,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排放污染物影响环境质量的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做好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依其职责予以协助。第四条
2、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管理应遵循浓度控制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控制污染严重的污染源。第二章申请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及深圳实际,制定发布深圳市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分类管理名录。纳入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未纳入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第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在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信息,并在平台上向具有核发权限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第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分级核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具体分级核发权
3、限目录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并发布。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核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第三章审核与发证第八条 对下列区域和行业的排污单位,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一)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环境保护特殊区域;(二)印染、电镀、皮革、线路板和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业;(三)环境保护重点管理的污染源;(四)排放含COD、石油类、汞、镉、铭、碑、铅、氟化物等污染物的水污染源;(五)国家规定实行总量控制的其他污染源。对尚未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源,实行浓度控制。第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申请后,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核:(一)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
4、放去向等,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源的位置和数量;(二)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三)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当遵守的环境管理要求。其它信息由排污单位自行依法如实填报,对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第十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第十一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满足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或备案意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二)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措施有能力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三)排放浓度、排放量符合技术规范规定;(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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