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策性粮食收购工作规范(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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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政策性粮食收购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政策性粮食收购工作,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浙江省政策性粮食收购,开展政策性粮食收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范。国家对政策性粮食收购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本规范所称政策性粮食收购是指粮食物资部门指定或者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主体,一般指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直接向种粮农民、家庭农场、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等粮食生产主体批量购买粮食,并给予财政、金融等方面政策性支持的活动,包
2、括但不限于用于政府储备的粮食收购。第三条政策性粮食收购应当严格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和省粮食产销政策,牢牢守住不发生“卖粮难”的底线,确保地方储备粮轮换等政策性粮源需求。第四条 政策性粮食收购应当体现“以人为本”宗旨,增强为农服务意识,紧贴种粮农民需要,强化举措、优化方式,不断提升为农服务水平,切实维护种粮农民合法利益,调动种粮农民积极性。第五条 粮食物资、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农发行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政策性粮食收购规范化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积极运用数字化手段,实现收购工作更加顺畅、及时、便捷、高效、精准的目标。第二章粮食订单第六条粮食订单是指粮食生产、收购双方通过签订产销
3、合同,明确各自权利、义务,按合同要求完成粮食生产、收购任务,并对粮食生产主体给予财政奖励的一种产销形式。订单收购主要用于地方储备粮轮换补库。第七条订单收购计划由粮食物资部门会同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下达。省内实施早稻订单“全覆盖”、原则上分粒型(圆粒、长粒)收购。晚稻订单向优质品种倾斜,实现优质优价,原则上分品种分仓收储。小麦订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第八条 粮食订单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参照订单管理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种粮农民承包土地面积、种粮积、订单数量、交售数量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九条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开展当季种粮农民种植意向调查,向粮食物资部门提供有种植意向的粮食生产
4、主体初步名单及其承包土地面积和种粮面积。粮食收购主体负责根据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初步名单和意向种粮面积,按照订单分配原则与粮食生产主体签订粮食订单合同(或预订单合同)。粮食收购主体根据订单合同(或预订单合同)和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种粮面积向粮食生产主体发放售粮卡。粮食物资部门组织做好粮食收购工作,制定订单分配原则并对粮食收购主体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订单合同落实到户,并向财政部门提供清册数据。财政部门负责订单奖励资金的筹措和发放,确保奖励政策落到实处。第十条对未签订粮食订单合同的一般种粮农民,种植早稻并向粮食收购主体交售的,享受订单奖励政策;种植小麦、晚稻及其他粮食的,相关收购政策由各地自行确定。
5、第十一条粮食物资、财政部门负责在粮食收购开始前与社保卡一卡通开户金融机构衔接,完成粮食生产主体基础信息资料(包括粮食生产主体名称、身份证号码、社保卡一卡通号码、地址等)的核对和调整工作,确保订单奖励资金通过社保卡通发放。第十二条粮食收购主体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订单义务的种粮农民,可以调减其下一年订单数量,甚至不予签订订单。严禁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第十三条鼓励其他粮食经营者入市收购粮食。第三章粮食收购第一节产后服务第十四条粮食物资、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引导粮食收购主体、粮食产后服务中心等各类社会资源,积极开展各项便民服务活动和代清理、代干燥、代储存、代加工、代销售等“五代”服务,鼓励种粮
6、农民交售合格粮,适时组织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深入基层一线,对粮食计量、运输、清理、干燥、质检、仓储、加工等工作环节开展巡查和技术指导服务。第十五条粮食烘干温度、粮食出机温度和粮食烘干水分应当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鼓励使用节能环保设备和清洁能源,推广绿色热源烘干设备,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因地制宜推广热泵、生物质等多种烘干新热源,更好地满足粮食干燥需求。第十六条鼓励配置粮食清理设备;对铲车及其他粮食装卸设施设备进行技术改造,配合人工清扫装卸,减少对粮食的碾压。第二节收购准备第十七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加强对全省粮食市场收购价格的监测,会同粮食物资、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及时公布全省粮食最低收购价格,经
7、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各市、县(市、区)粮食物资和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域内粮食市场收购价格的监测,合理确定粮食收购价格,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在浙江省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执行时间内,各市、县(市、区)粮食物资、发展改革部门监测到粮食市场收购价格持续3天低于我省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格时,会同当地财政、农业农村、农发行等部门及时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并报省级发展改革、粮食物资、财政、农业农村、农发行等部门备案。启动预案地区,当市场收购价格回升到最低收购价格水平以上时,要及时停止预案实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各类企业积极开展市场化收购。第十八条 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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