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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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海政办发(2022) 2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17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实施意见(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部令第11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浙建保(2
2、014) 82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试行)(浙建(2021) 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按照加快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总体要求,发挥好公共租赁住房保基本兜底线作用,着力解决我市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市民的住房困难,不断提升住房保障水平,努力实现人民群众“住有所居”,为勇当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表率提供有力支撑。(二)基本原则。1 .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坚持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在国家统一
3、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发展力度。同时,要防止保障与市场出现错位,不得把公共租赁住房违规转为商品住房,也不得将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支持政策用于发展商品住房。2 .分类合理确定准入门槛。针对不同困难群体,合理设置相应准入条件,采取适当的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统筹做好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市民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逐步加大对符合条件新市民的保障力度。3 .坚持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继续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实物保障工作。同时,积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满足困难群众多样化的居住需求。二、目标任务和保障范围(一)目标任务。“十四五”期间,全市力争新开工建设筹集公共租赁住房2
4、500套,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其中市区1500套,长安镇300套,袁花镇300套,许村镇200套,斜桥镇200套;新增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2500户。(二)保障范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主要包括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三、房源筹集和建设标准(一)房源筹集。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配建、购置、长期租赁、调剂和接受捐赠等多种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筹集,纳入政府统一管理。(二)建设标准。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主要为成套小户型住房或集体宿舍
5、。成套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 nl2到60 nl2为主,其中小高层、高层按不超过70 rtf控制,购买的社会房源按不超过80 itf控制。U!(一)资金来源。用于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和租赁补贴发放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1 .政府安排用于住房保障的专项资金;2 .社会捐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3 .其他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资金。(二)政策支持。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按照职住平衡原则,合理选址布局,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主要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并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优先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
6、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建设和运营的税收减免政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五、保障方式和申请审核(一)保障方式。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分为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是指向保障对象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签订租赁合同并按照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租金标准由政府按照低于市场租金的原则确定并动态调整。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保障对象发放货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的保障方式。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根据市场租金水平,结合保障对象承受能力确定。(二)申请审核。1 .准入条件。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主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3年及
7、以上,且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是申请家庭人均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是申请家庭在本市无住房且在5年内无转让记录,或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主申请人未享受村民宅基地建房政策(主申请人原则上为家庭户主,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共同申请人);四是主申请人未享受村民建房政策,申请家庭成员未作为户主享受农村村民建房政策和农村拆迁安置政策;五是申请人必须是已婚城镇居民或达到规定年龄的未婚单身城镇居民。有关户籍、收入、住房及其他财产等具体申请条件另行确定。对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实行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并根据保障群体类型及其困难程度,给予分档分级保障。2 .申请审核。申请人按规定持相关材料向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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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宁市 人民政府 办公室 印发 关于 进一步规范 发展 公共 租赁 住房 保障 实施 意见 试行 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