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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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是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各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有效落实的关键环节,现根据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XX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通知2OXX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分档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校学生。第二章认定原则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三章认定及申请条件第五
2、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第六条我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家庭人员组成、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情况,参照本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和人数。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1 .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本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2 .父母务农,有两名子
3、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3 .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困难学生。1 .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直系亲属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2 .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3 .父母离异或丧父、丧母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贫困学生;4 .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城乡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单亲家庭(指父母一方已故),无直接经济来源或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的;5 .重点困境儿童;6 .烈士、优抚家庭子女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
4、政部门指定的救助对象;7 ,直系亲属中有长期患重病,无医疗保险,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8 .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一)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三)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四)有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第四章认定程序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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