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实施细则(对外征求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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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实施细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2197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加快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快速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智能网联汽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道路上(含划定范围内的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化试点、远程测试和示范等活动,适用本细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条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和市交通运输局共同成立的武汉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
2、用管理联合工作组(以下简称“市联合工作组”)负责本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统一实施、监督和管理;市联合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办公;市联合工作组组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协商解决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事项。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定期组织召开市联合工作组会议;负责协调处理市联合工作组日常事务;负责联合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确认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核定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主体延期申请和撤销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资格,选择公开测试道路等相关事项。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智能网联汽车在交通运输领域示范应用的相关协调工作。市公安局负责核发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以及交
3、通违法、事故处理等相关事项;参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相关标准的制定工作。由市联合工作组委托武汉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第三方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专业管理机构),受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申请、牵头组建武汉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专家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主体、安全员及车辆的资质认定等事项,具体负责:(-)受理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主体提出的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申请并进行初审,形成初审结果报市联合工作组审定;(二)向市联合工作组汇报武汉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情况;(三)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运营数据监控;(四)对拟开放
4、测试道路进行实地调研,并对道路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分级;(五)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日常事务。第四条武汉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评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委员会)由智能网联汽车企业、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等有关专家组成,受市联合工作组委托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具体负责:(一)对拟开放测试道路、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申请进行论证,形成专家评审意见;(二)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武汉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办法提出修订建议。第五条第三方专业管理机构对相关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申请的开放测试道路进行实地调研,并对道路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分级。评审专家委员会对申请开放测试道路情况进行安
5、全评估,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市联合工作组根据道路安全评估意见和道路安全风险等级,结合智能网联汽车特点、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需求,采取分区域、分时段、有条件的方式开放测试道路路权,并向社会公布。开放测试路段由所在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组织道路基础设施调整优化,以满足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要求。第三章道路测试申请流程及管理第六条申请主体应向第三方专业管理机构递交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书(附件2)和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附件3),第三方专业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形成初审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报市联合工作组。市联合工作组收到初审意见后,于5个工作日内召集评审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论证。市联合
6、工作组办公室应依据专家评审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确认申请主体的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由第三方专业管理机构检查自动驾驶安全提醒标识后将自我声明交申请主体,测试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第七条申请在我市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的车辆,应安装监控装置,并接入第三方数据监控平台。道路测试车辆接入监控平台数据包含不限于:车辆标识(车架号或临时行驶车号牌信息等);车辆控制模式;车辆实时位置;车辆速度、加速度、行驶方向、刹车、里程;车辆接收的远程控制指令等车辆运行状态数据,以及环境感知与响应状态(如有);车辆灯光、信号实时状态(如有);车辆外部360度视频监控情况(如有);反映驾驶人和人机交互状态的车内视频
7、及语音监控情况(如有);车辆故障情况(如有)。第八条已获得国内其他省、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牌照的申请主体,向第三方专业管理机构提交开展道路测试的相关证明等材料,经第三方专业管理机构初审和评审专家委员会论证通过,可获得武汉市道路测试资格,测试资格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申请主体在外地获得的测试资格有效期。第九条对同一批次申请且符合“三同原则”(即车型、自动驾驶系统、系统配置一致原则)的测试车辆,可按照10%的比例(按照进一法计算,至少1辆)进行车辆功能测试抽查,不用重复进行每辆车的功能测试。第十条道路测试主体申请增加的测试车辆与该主体已获得道路测试资格车辆的车型、自动驾驶系统、系统配置和道路测试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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