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试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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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强化制造厂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机制,鼓励举报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隐患。本着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遏制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制造厂广大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制造厂生产经营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对制造厂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均可向制
2、造厂综合管理处办公室举报。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的各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对事故情况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行为。第三条制造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举报登记、处理、答复、督办、统计和报告制度。依照本办法对单位或个人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给予奖励。第二章举报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范围:(一)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二)设备、设施、场所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三)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资质(包括原有资质过期未补)的非法
3、经营活动;(四)拖延不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五)其他可能构成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第五条举报人可采用书面、电话、QQ.面谈等形式向综合管理处举报情况(具体详情见附件)。第六条鼓励举报人表明自己身份,并提供真实姓名、工作部门或其他有效通讯方式,以备查询和回复意见。对匿名举报人,尊重其思愿。第三章受理和核查第七条各部门应当向员工公布制造厂受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的方式、途径。第八条综合管理处接受举报后,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第九条综合管理处接受举报后,安排专人负责接报工作,并建立和落实接报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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