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创作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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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创作协议甲方:住所:证件类型及编码:联系方式:乙方: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甲乙双方就创作委托项目承接,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就创作委托项目进行创作,甲方提供相应的创作委托项目资金(其中创作酬金部分为%.创作业务经费为%)计人民币元。第二条甲方在协议生效后,根据创作委托制实施细则由院财务部门向受聘委托创作者发放第一期创作酬金(创作酬金部分的%);创作业务经费则按票据报销;待委托项目(作品)完成并经院创作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向受聘委托创作者发放第二期酬金(创作酬金部分的%)O第三条由甲方创作委托项目产生的音乐作品著作权(演出、出版乐谱和音像制品、媒体播放等权益)属甲方所有;
2、乙方享有作品的署名权、保持作品的完整权。甲方在乙方提交作品之后的年内,因使用作品著作权取得的经济利益,乙方享有%,两年之后因作品产生的经济利益全部归乙方所有。乙方自创作委托项目(作品)完成并提交甲方之日起年内,甲方未使用的,在征得甲方同意的前提下乙方可自行联系使用方,其取得的经济利益按上一款进行分配。甲方对乙方提交的作品可根据需要进行修改,但重大修改应征得乙方的同意;甲方亦可提出修改意见,由乙方本人修改。第四条乙方保证完成之创作委托项目确为本人创作成果;在著作权法允许范围内,使用历史文献资料(如传统音乐、民间音乐、外国音乐素材)以及他人作品材料,必须申明,并负全部责任;如有抄袭情形,法律责任由
3、乙方承担。因乙方作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给甲方带来的经济损失,也须由乙方赔偿。第五条乙方自签约之日起,享有参加甲方组织的涉及音乐创作各类活动的学术权益。课题结束后,乙方的权利终止。第六条乙方未能按期提交创作委托项目规定的完整作品,或经延期后仍未能提交时,应全额返回甲方已支付的创作酬金和创作业务经费;乙方今后无权再受聘创作委托项目。第七条甲方未能按时支付创作酬金、报销创作业务经费,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并可暂时停止委托项目创作;甲方在收到通知后天内仍未支付、报销,乙方可单方面终止协议,并不返回甲方以前支付的创作酬金和报销的创作业务经费。第八条本承接协议所附之创作委托项目议定书,是指经甲方认可的甲乙双方对项目内容、创作过程、时间、酬金、业务经费以及最后提交创作委托成果的日期、方式的约定。创作委托项目议定书是本承接协议的组成部分,应由双方签字认可。第九条本承接协议履行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按如下方式处理(只能选择一种)。1 .提交仲裁委仲裁。2 .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本承接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并对创作委托项目议定书达成一致后生效。第十一条本承接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一份由其常设执行机构创作中心保存)。甲方:年月0乙方:年月S附件:创作委托项目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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