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docx
《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docx(9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贵州省医疗机构制剂的监管,规范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报告、监测和评价工作,及时、有效控制医疗机构制剂临床使用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贵州省境内开展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报告、监测、评价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贵州省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监测报告的管理工作。贵州省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涉及全省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管理的技术支撑工作。第四条贵州省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
2、责全省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监测、评价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与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开展贵州省内发生的医疗机构制剂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并发布相关信息。(二)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或群体不良事件的医疗机构制剂依法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三)与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联合组织检查贵州省内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和使用的医疗机构在不良反应报告、监测和评价工作的开展情况。第五条贵州省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全省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的相关技术工作的支撑,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承担贵州省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评价、分析和上报,以及贵
3、州省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监测评价信息网络的建设和维护。(二)承担贵州省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制定和发布工作。(三)承担对市(州)级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开展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监测的技术指导工作。(四)组织开展患者出现死亡病例的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报告的调查和评价,协助贵州省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医疗机构制剂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工作。(五)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第六条各市(州)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监测报告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监测与
4、评价相关法规和制度的实施。(二)协助贵州省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辖区内发生的医疗机构制剂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三)协助贵州省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发生的群体不良事件的医疗机构制剂依法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四)与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联合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和使用的医疗机构不良反应报告、监测和评价工作的开展情况。第七条各市(州)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医疗机构制剂群体不良事件和患者出现死亡的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报告的调查工作。(二)对
5、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和风险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工作。(三)接到本行政区域内个人提供的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信息后进行上报。(四)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第八条各级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制剂临床使用的监督管理,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已确认的严重不良反应或群体不良事件采取相关的紧急控制措施。第九条取得制剂批准文号或备案号的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机构制剂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该建立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科学有序地开展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和风险管理工作。第十条取得制剂批准
6、文号、备案号或经批准调剂使用医疗机构制剂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之规定主动收集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事件报告。在获知或发现可能与医疗机构制剂有关的不良反应/事件后详细记录、分析和处理,并通过贵州省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平台进行个例上报。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第十一条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备案号或批准调剂使用医疗机构制剂的医疗机构必须配合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对医疗机构制剂群体不良事件或严重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包括死亡报告)的调查,并提供调查所需的资料。第十二条所有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备案号或批准调剂使用医疗机构制剂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保存医疗
7、机构制剂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相关资料档案。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获知或发现新的或严重的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事件报告,应当于15日内上报;发生群体不良事件和患者出现死亡的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报告,应立即上报;其他一般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报告在30日内上报。第十四条取得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备案号或经批准调剂使用医疗机构制剂的医疗机构应当对获知或发现的患者出现死亡的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报告进行院内调查,详细了解病例的基本信息、医疗机构制剂使用情况、不良反应发生及诊治情况等。第十五条个人发现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可以向购买该制剂的医疗机构进行报告,也可以向当地的市(州)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进行报告,必
8、要时提供相关的病历资料。第十六条贵州省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对收到的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报告进行关联性评价。严重报告的评价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他一般报告的关联性评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患者出现死亡的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报告,贵州省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现场调查,自收到报告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报告上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卫生健康委。第十七条使用医疗机构制剂的医疗机构在获知或发现医疗机构制剂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通过电话或者传真等方式报所在地的市(州)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同时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医疗机构 制剂 不良反应 监测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