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问题答疑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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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分论问题答疑汇总1 .财产性犯罪的罪名区分针对侵犯财产罪几大罪名的区分,可以用构成要件的递进思维来理解。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区分三者按照手段的严重程度递进,分别为平和手段、对物暴力和对人暴力。盗窃罪对物平和,对人无危险抢夺罪对物暴力,对人有危险抢劫罪对人暴力,压制反抗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都是被害人基于有瑕疵的意思而处分财物,但原因不同。诈骗是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敲诈勒索是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前者是主动,后者是被迫。2 .当诈骗罪的对象是财产性利益时,如何认定被害人是否处置了财产性利益?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之一,要求被害人基于错误的认识处分财产,处分需要客观上具有处分行为,主观上具有处分意识,
2、即要认识到自己是财物的占有者、支配者,具有处分的意志自由,以及对处分意识的判断。处分行为依据民法的规则认定。财产性利益在这个问题下一般为债权,符合处分债权的条件即可。3 .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具体区分,当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状态,行为人拿走了财物,如何区分是抢劫还是盗窃抑或者是抢夺?抢劫罪的构成,要求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行为,使对方因为无法反抗而放弃财物。成立抢劫罪必须实施了强制手段,若不能反抗状态并非强制手段导致,不构成抢劫罪,此时可以考虑是否成立盗窃罪和抢夺罪。教材上提到的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
3、、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这里区分的就是行为人取得财物是否与暴力行为关联,前一情形利用了被害人遭受暴力等伤害不能反抗的状态取得财物,后一IW形被害人失去知觉后,行为人临时起意取得财物,非法占有目的取财和使用暴力等手段之间割裂。4 .调换二维码的犯罪性质的分析,是否属于三角诈骗?调换二维码的犯罪可以认为是三角诈骗。三角诈骗与两角诈骗(普通诈骗)的区别在于三角诈骗的受骗人(处分人)和受害人不是同一人。
4、三角诈骗和盗窃罪的间接正犯,区别在于受骗人是否具有处分的资格地位。例如,甲对乙的保姆说,我来取乙的衣服送去干洗。基于保姆的职业习惯,保姆具有处分衣服的地位,属于三角诈骗,构成诈骗罪。5 .以近亲属作为侵害行为对象能否构成诈骗罪、盗窃罪、抢劫罪等财产型犯罪?财产型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一般认为排除自己所有的财物,但不排除近亲属的财物,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才口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马工程教材上抢劫罪一节、盗窃罪一节对此问题也有叙述。6 .非法拘禁罪中索要债务无
5、需债务合法或不合法,而抢劫罪中的抢劫非法债务却不行,为什么?马工程教材非法拘禁一节对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认定这一问题进行了说明”,不再赘述。抢劫违禁品以抢劫罪论处,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论处,但仅以其所输赌债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这一问题在抢劫罪一节教材也有叙述。可见所谓非法债务均受到刑法不同程度的保护。7 .如何看待盗窃罪中封缄物的占有问题?引用柏浪涛老师书中的观点,甲将行李箱交给乙保管,行李箱中有珍贵珠宝。主人甲对内容物(珠宝)仍占有,受托人乙对封缄物(行李箱)整体占有。若乙打开封缄物取走内容物,转移为自己占有,构成盗窃罪,若乙整体占有封缄
6、物不打开也不归还,构成侵占罪。8 .诈骗犯的消极形态怎么判断是民事欺诈行为还是诈骗罪?民事欺诈是一方当事人为了促成交易而采取了欺诈的手段,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行为,以达到谋取一定经济利益的目的;而诈骗罪是一方当事人为了无对价或者代价极低的方式占有对方财物而采取了欺诈的手段,双方之间根本不存在交易,形象点说是空手套白狼。因此,诈骗罪的主观目的是“骗钱,民事欺诈则是“赚钱,通俗点讲是“赚便宜。9 .老师在讲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区分时,说不能以“手段的暴力程度是否能使被害人有反抗的余地”为区分标准,可是这个说法却被许多学者认同。那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该如何区分呢?教
7、材的观点也是抢劫罪的暴力程度可以不同,并不要求达到无法反抗的程度,在此提供一种观点参考,抢劫罪的暴力胁迫手段相较而言更紧迫,具有当场性。类似于不给钱马上放你的血和明天拿不出来钱放了你的血的区别。10 .携带凶器抢夺的,成立抢劫罪,以抢劫罪论处。而携带凶器盗窃的,却属于成立盗窃罪的特殊方式,而非盗窃罪的从重情节或者加重情节,更不成立抢劫罪。其背后原理是什么?周光权从法益保护角度理解携带凶器盗窃”一文中认为,刑法修正案(八)将携带凶器盗窃作为成立盗窃罪的一种情形,说明盗窃罪的保护法益已经有所变化,即从单纯保护财产占有权、所有权转向同时保护人身权。至于保护人身权的方式,虽不像抢劫罪、抢夺罪那么直接,
8、即不是通过禁止某种直接对人的暴力(抢劫罪)或者直接对物但间接对人的暴力(抢夺罪)来保护人身权,但也在盗窃罪中重视行为可能对人身权利带来的侵害,例如规定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也都有保护人身权利不受侵害的侧面。盗窃罪法益的这种变化,对理解携带凶器盗窃会有比较大的影响。有的学者在刑法修正案对盗窃罪有重大修改之后,如果仍然坚持盗窃罪侵犯的法益只能是财产权,则对很多问题的解释可能会带来适用法律困难。之所以将携带凶器盗窃作为一种加重条件,一般认为在于此种行为潜藏的危险性较高,在遭遇被害人反抗、抓捕时,对被害人与他人人身进行侵害的可能性很高。我国刑法中携带凶器盗窃虽然不是加重条件,而是入罪条件,但两者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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