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若干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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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若干意见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12023)1号),全面落实跨部门综合监管责任,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推动全省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按照“系统观念、统筹推进,协同联动、务实高效,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创新驱动、数字赋能”基本原则,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建立
2、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加强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业务协同,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大力提升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着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新篇章提供有力支撑。二、主要目标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难度大、风险隐患突出的监管事项,由政府主导,行业主管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相关监管部门配合,全面建立以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为依据、制度机制为保障、联合抽查检查为主要手段、信息技术为支撑的跨部门综合监管体系。2023年底前,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管理和动态更新机制,在部分领域开展跨部门综
3、合监管试点,按事项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强化条块结合、区域联动,完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协同监管机制。2024年底前,总结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经验,持续完善并推动更多监管事项纳入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统筹制定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计划,在重点领域及新兴领域积极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加强业务融合、数据融合、技术融合,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到2025年,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实行跨部门综合监管,形成更加健全的监管制度,进一步优化协同监管机制和方式,大幅提升发现问题和处置风险能力,推动市场竞争更加公平有序、市场活力充分释放。三、重点任务(-)全面建立省市县三级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
4、清单。行业主管部门梳理完善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厘清监管事项底数。对涉及多个部门的监管事项,会同相关监管部门,逐项明确监管领域、监管部门、监管事项、设定依据、监管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监管层级等,形成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以下简称综合监管清单)。各地区要统筹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制定并公布本地区综合监管清单,并实施动态更新管理。2023年底前,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危险化学品、燃气、特种设备、建筑工程质量、非法金融活动等重点领域,以及问题比较突出的监管领域,要率先实施跨部门综合监管。对审管边界模糊、重复交叉的,审批部门会同行业监管部门逐事项制定边界清单,明确审批、监管的职责
5、界线。行业主管部门不明确、监管边界模糊、监管责任存在争议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与之相关的各部门都要主动履职、密切配合。监管事项责任不明确的,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明确。省政府办公厅、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区)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机制。加快制定跨部门综合监管配套措施,针对跨区域监管缺位、管辖争议、执法办案困难、重复检查、多头执法等问题,建立健全源头追溯、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调查、执法联动、执法互认、议事会商、情况通报等工作机制;聚焦监管责任不明确、协同机制不完善、风险防范能力不强等问题,制定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细则,明确监管范围、监管
6、内容、责任分工、监管规则、监管标准、监管方法等,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强化联合执法检查,推动监管责任落实。积极探索建立综合监管“一业一册”告知制度,一类事项制定一册合规经营指南,一次性告知市场主体合规经营要求,稳定市场主体监管预期。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区)按职责分工负责)(三)统筹建设跨部门综合监管平台。依托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全省统一的省跨部门综合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综合监管平台),完善监管事项、监管对象、执法检查人员、信息共享、监测预警、分析评估、证据互认、联合检查等相关功能。市县两级不再单独建设功能相同或相近的跨部门综合监管平台系统,已经建设并使用的要与综合监管平台对接整合。以省“
7、互联网+监管”系统为纽带,做好综合监管平台与省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和各部门监管系统互联对接。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司法厅、省政务大数据服务中心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四)不断拓展监管信息互通共享范围。通过省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着力打通数据壁垒,实现综合监管平台与自然人、法人、执法检查人员、空间地理、电子证照、公共信用、监管行为等各类信息库的互联互通。按跨部门综合监管业务场景需要,将所需审批和监管数据事项列入全省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和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明确信息共享的范围、方式、程序、时限、频次和保密要求等,
8、有效支撑跨部门综合监管。及时解决跨部门综合监管所需信息推送接收过程中标准不同、信息缺失、延迟缓慢等问题,定期通报信息互联共享情况,确保信息归集规范有序、使用安全高效。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大数据服务中心、各市(区)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动态管理跨部门综合监管对象。监管对象包含市场主体(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非市场主体(学校、医院、协会、社会团体等),以及产品、项目、行为、设施设备、地理区域、场地场所、网络空间等。行业主管部门在综合监管平台上,对照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建立监管对象名录库并分类标注,实行标签化管理。根据监管对象变动情况,及时调整更新监管对象名录库。省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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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进一步 深入 推进 部门 综合 监管 若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