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脏器疾病的婚育医学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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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脏器疾病的婚育医学意见卫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规定:发现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或其他重要脏器疾病,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的,注明“建议不宜生育”。发现医学上认为应暂缓结婚的疾病时,注明“建议暂缓结婚”。按照这一规定,根据主要脏器疾病对婚育的不同影响提出以下医学意见。(一K/脏病的婚育医学意见心脏病主要有先天性心脏病、风湿性心瓣膜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慢性难治性充血性心力衰竭、原发性肺动脉高压、瓣膜病性心脏病、心肌病性心脏病、心律失常、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预激综合征、二尖瓣脱垂综合征等。对心脏病的婚育医学意见的原则是:根据疾病的程度及心脏功能状况决定建议暂缓结婚、建议不
2、宜生育或可以结婚但应该慎重决定是否生育。(D心脏病患者有严重心脏代偿功能不全时,应积极治疗,待病情稳定后再考虑结婚。(2K?脏病患者且心功能34级并伴有明显的肺动脉高压或其他并发症或既往有心衰病史者不宜妊娠。(3)心脏病患者但心功能12级,无并发症,一般可以耐受妊娠、分娩以及产褥期的负担。(4)各种类型的心脏病造成了肺动脉高压的妇女不宜妊娠。如已妊娠,应在孕12周前终止妊娠。(5)风湿性心瓣膜病伴肺动脉高压、慢性房颤等难以控制的快速型心律失常、高度房室传导阻滞、心脏明显扩大或有过脑梗死史,近期内有风湿活动或并发感染性心内膜炎均不宜妊娠。(6)良性心律失常可以婚育;恶性心律失常应该慎重对待结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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