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8300字(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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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分析目录引言2一、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保护理论概述2(-)大数据时代定义及特征2(-)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定义及相关概念辨析.21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22.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3二、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4(-)个人信息被侵害现象频发4(二)个人信息权利边界模糊5(三)个人信息保护利益衡量冲突5三、大数据时代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现状与困境6(-)大数据时代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现状61确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标准62.缺乏统一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7(-)大数据时代我国个人信息司法保护现状71 .个人信息保护圈属性认定不清72 .个人信息保护举证维权困难8
2、(三)个人信息监管缺失8四、民法典背景下个人信息网络侵权责任制度完善建议8()厘定个人信息的权利边界8(二)确立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9(三)完善侵权责任追责机制9(四)完善监管的准入机制9总结10参考文献10引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数据产生的方式和速度也在不断发生改变,尤其是数据种类日趋多样化,数据产生速度越来越快。同时,有些产生的数据带有明显的时效性,如果不能及时进行处理,那么数据本身的价值就会迅速丧失,严重的甚至会造成经济或人身损失。因此,对于时效性较高的数据就需要选择实时性较好的数据处理方法,进而最大限度的挖掘数据信息,从而实现数据价值的最大化。从大数据的自身特点可以很明显的知
3、道大数据如果能够被合理的利用就能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越来越多的商家和企业已经认识到大数据的这个有点,并且已经采取了一定的技术手段将大数据应用到了许多的经济和商业模式中,我们知道,通过对数据的有效分析能够知道工业生产活动,产生巨大的经济回报的同时有力推动社会的发展。正是由于大数据在全社会多个不同领域内的逐渐普及使人们深切感受到“大数据”时代已经来临。在这样的背景下,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研究应提上日程。一、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保护理论概述(一)大数据时代定义及特征大数据,顾名思义,是有海量的、复杂结构的、种类繁多的数据构成的数据集合,通常又叫海量资料。大数据与以往传统的数据类型相比具有明显的差异,并且
4、这种差异将随着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数据展示等方法的不断革新而展现更加巨大的价值潜力。国际科学技术发展报告(2013)就将大数据定义为需要进行快速采集、梳理和分析,并且能够从中提取出有价值的海量数据。(二)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定义及相关概念辨析1 .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对于个人信息和个人数据之间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在信息科学理论中,数据和资料的英文表示都是“Data”,即将客观事物进行表示的一种符号序列,这种符号不局限与文字形式,并且可以对人物、事件等进行表示。“信息”的英文表示为“Information”,用来表示对数据进行特殊加工处理之后能够反映某些特定的内容。从信息和数据的上述定义可以看出,信
5、息的载体是数据,也就是能够从数据中得到相应的信息。在大数据快速普及的时代,信息科学理论中有关数据和信息的定义也适用于司法领域。例如,英国在1998年就在数据保护中对数据和信息的不同之处进行了描述,从该法规中可以看出,数据是按照一定的要求而被收集的信息,即数据内容就是信息。同样的,既然数据是信息的外在表现形式,那么保护数据和保护个人信息在某种程度上就达到了统一。因此,人们可以不再纠结于是使用对“个人信息”还是“个人数据”的说法。同时,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立法行为正在全世界很多国家有序推行,而处于个人权利的重视,越来越多国家在立法时会采纳个人信息的定义。因此,目前看来,个人信息”比“个人资料”更具
6、有人性化的特点。2 .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对于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之间的相同点与不同点,同样在理论界和法律界引起了长时间的争论。需要指出的是,中国和美国对于陞私权的定义是不同的,并且两者无论在内涵还是延伸概念上都存在非常明显的差异。美国将隐私权与人格进行了某种程度的融合,即两者是同一个问题的不同表述,而隐私权保护的最终目的就是保护个人的人格,因此人格尊严保护的终极目的,并且,美国的隐私权法律体系对于个人人格是进行全方面的保护,而我国尽管已经早在民法通则对隐私权进行描述,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隐私权有补充,但是对于哪些属于隐私权还没有清晰的界定。目前学术界对于隐私权的主要看法是将其视为人格权的同
7、类权利,即与其他具体的人格权处于相同的地位。通常将一般人格权看作是对人格自由和尊严的保护,中国对于隐私权的理解也是基于这种说法。因此,与美国较为宽泛的隐私权覆盖范围所不同,我国个人信息和隐私权还是有所差别,即使某些内容上有所重合。互联网高度发达的当今社会,人们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欲望和观念愈发强烈,在此背景下,很多人过分强调了个人信息和隐私之间的联系,但是,这两者是不能够混为一谈的。我国在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方面需要制定更加详细的定义和解释,以便进行针对性的保护。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名公民都享有相应的隐私权,但是这里对于那些属于隐私权并没有进行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在我国法律
8、学界,隐私通常被认为是一种抽象概念,许多学者将隐私内容定义为私人秘密,并且将这种说法与个人信息进行了一定的区分。并且,学术界对于隐私和个人信息之间的关系一直争论不休,至今没有得出统一的结论,这背后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对于隐私本身就缺乏清晰明了的认识和界定,对于隐私和个人信息之间的关系,目前有两种比较流行的说法,一种是区分说,即将两者进行区别对待,这个观点主要认为个人信息的涵盖范围要远远大于隐私的范围,两者虽然有一定的重叠,但是本质上还是应该区分开来。另一种是交叉说,即认为两者虽然有区别,但是也有一定的交叉联系。不管两者是有区别还是有交叉,都可以说明单单依靠隐私的概念来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显然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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