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信息民法保护问题研究7000字(论文)】.docx
《【个人信用信息民法保护问题研究7000字(论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个人信用信息民法保护问题研究7000字(论文)】.docx(9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个人信用信息民法保护的正当性和必要性探究一、引言1二、个人信用信息合理边界与私法属性2(-)个人信用信息的合理边界21 .个人信用信息与个人信息的界线22 .个人信用信息与隐私信息的界线2(二)个人信用信息的私法属性31 .个人信用信息的人格属性32 .个人信用信息的财产属性3三、个人信用信息民法保护的正当性和必要性4(-)个人信用信息民法保护的正当性41立法目的具有正当性42.体系地位具有正当性4(二)个人信用信息民法保护的必要性41现有法律规范不完备42 .现有法律规范效力层级较低53 .当前社会发展事实的需要5四、个人信用信息民法保护的具体路径5(-)个人信用信息民法保护路径的5(二)个
2、人人格信用信息的民法保护61个人人格信用信息一般人格权保护62.个人人格信用信息具体人格权保护7()个人财产信用信息的民法保护81 .个人财产信用信息的侵权法保护82 .个人财产信用信息的合同法保护8五、结论9参考文献9引言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信息资源作为信息社会的基本资源,在社会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个人信用信息的发展更是随着征信业务的不断拓展而逐渐深入。近年来,侵犯个人信用信息民法保护的行为频发,我国对个人信用信息保护中存在的问题逐渐显露,而我国的相关制度还在发展中,目前还面临着理论研究不充足、制度构建不充分等的困境。因此完善个人信用信息民法保护的路径,不仅能保障自然人的合法权利,还能
3、促进征信业的发展进步。对个人信用信息民法保护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一方面,能够解决当前存在的理论问题。目前我国对于个人信用信息的法律规定尚不健全,对个人信用信息的民法保护的探讨能够弥补当前法律规定的不足,丰富民法相关理论的研究。另一方面,还能够解决现存的现实问题。个人信用信息的界定范围和保护措施都存在争议,对个人信用信息民法保护进行探讨,能够明晰相关的私法属性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救济途径,对个人信用信息的保护和征信业的良性发展都能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一、个人信用信息合理边界与私法属性(一)个人信用信息的合理边界1 .个人信用信息与个人信息的界线根据我国与个人信息相关的法律规定,目前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采
4、取的是“总结+列举”的保护方法,先阐述其具体概念,再表述具体的保护范围。根据信用基本术语及信用信息分类与编码规范,信用信息是能够体现个体在社会活动与经济活动中履行承诺的意愿、能力与价值的各类信息,边界呈现出强烈的不确定性。从二者的概念和字面上理解,个人信用信息属于个人信息的一种,是个人信息中表征主体的信用状况的信息。因此,个人信用信息本质上与个人信息没有区别,但在个人信息中涉及主体信用方面的信息才属于个人信用信息,因此二者并非完全等同。个人信用信息与个人信息的范围不同、公开和收集方式不同、权利设置不同,针对二者设计法律保护的具体制度时,就要分别侧重保护二者不同的特征和价值取向。2 .个人信用信
5、息与隐私信息的界线最早的隐私权概念出现在美国学者Samue1Warren和1ouisBrandeis发表的隐私权一文中,文中指出隐私权值得保护,是因为它体现了个人自决、自我控制、尊重个性和人格发展的价值。隐私信息作为隐私的一种,以私密信息的形式存在于我国的法律规定之中。作为个人信息的一种,个人信用信息具有公开的性质以及能合法获取的性质。可见,个人信用信息与个人信息以“是否应公开”作为界限,真正的信用信息并不包括无法获取的信息,也就是说,个人信用信息原则上不包括隐私信息。(二)个人信用信息的司法属性1个人信用信息的人格属性个人信用信息具有人格的要素。通过个人信用信息,人们能够准确识别出个人的经济
6、状况、生活状况、工作状况等,对于个人的尊严、自由、名誉等的价值追求都会产生影响。另一方面,个人信用信息体现人格利益。在目前的人格权理论中,人格利益既包括了精神利益,也包括了物质利益。个人信用信息主要以数据等的物质形式存在于现实社会中,具有实际的经济价值,主体通过对个人信用信息的控制可以实现精神利益,也可以通过对个人信用信息的积极处分实现其物质利益。3 .个人信用信息的财产属性个人信用信息因其符合财产的特征,在法律中能够在法律中设计相应的保护机制,因此其具有财产属性。一方面,个人信用信息具有价值属性。在目前的信用经济中,市场上能够得以利用的信息资源是非常有限的,各种各样的初始信用信息无法直接应用
7、到市场的交易环节,经过整理、排序后的个人信用信息具有较高的市场经济价值,还能够衍生出其他的经济市场,促进市场发展。另一方面,个人信用信息具有排他性。个人以及合法拥有个人信用信息的主体对于个人信用信息的使用具有独立性,能够排除他人对于所拥有的个人信用信息的占有、使用、收益、支配。除此之外,个人信用信息还具有可转让性,个人信用信息作为一种物,具有交换价值,能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地流通,个人信用信息的主体能够依据自己的意志决定是否自行使用或是将其出让给他人使用。二、个人信用信息民法保护的正当性和必要性(-)个人信用信息民法保护的正当性1立法目的具有正当性我国的刑法中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拒不
8、履行信息网络安全义务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的相关罪名。民法典中对于个人信用信息主要规定在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通过姓名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等的内容对其作出规定。除此之外,一些其他的专门法也对其作出了规定,如个人信息保护法,还有网络安全法第四章对于网络信息安全作出专门规定。尽管我国刑法、民法等法律文件中对个人信用信息的保护均作出了规定,但通过在搜索引擎检索不难发现,涉及个人信用信息的案件主要是民事案件。可见在现实生活中更多的是对个人信用信息的民事保护,因而加大个人信用信息民事立法保护的力度具有正当性。4 .体系地位具有正当性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民法保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个人信用信息民法保护问题研究7000字论文 个人信用 信息 民法 保护 问题 研究 7000 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