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根据2020年12月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修正).docx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根据2020年12月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修正).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根据2020年12月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修正).docx(7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2007年3月19日经天津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4月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3年12月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使用和经营行为,美化市容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均应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水域、道路、交通工具、公共设施、空飘物等载体设置的广告及牌匾设
2、施,包括霓虹灯、灯箱、橱窗、标识牌、电子显示牌(屏)、公告栏、宣传栏、阅报栏、画廊、指示牌、实物造型、门面匾额、标语、条幅等独立或附属式广告。第三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并应征求行业协会、广告经
3、营者、有关专家及社会公众的意见。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第六条禁止在下列区域或位置设置户外广告(不含牌匾):(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军事机关驻地;(二)文物保护单位、风貌建筑保护地区;(三)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四)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五)公共绿地、河道水面、湖泊;(六)涵洞、立交桥(不含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七)透视围墙、护栏、道路隔离带、临时棚亭;(A)异型楼顶、坡屋顶和居民住宅楼;(九)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或位置。第七条本市外环线以内的中心城区不得设置大型占地
4、户外广告。外环线、高速公路和国道两侧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严格控制。第八条在道路及其两侧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妨碍安全视距或影响通行,不得遮挡绿化和市容景观,不得遮挡路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不得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第九条依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影响城市风貌景观和市容环境,不得超过有关规划、规范限定的高度、尺度;不得在危险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第十条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未预留户外广告位置的,不准设置户外广告。第H一条在外环线(含外环线外侧50米)以内及高速公路、国道两侧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到市城市管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在
5、前款范围以外设置户外广告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准予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准予许可的内容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二条设置路名牌、候车亭、电话亭、路灯杆等公用设施同时附带设置户外广告的,以及在公交车辆车体设置广告的,应先到城市管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准予许可的,再到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三条依附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类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征得其产权人的同意,并签订同意占用的书面协议。第十四条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天津市 户外广告 设置 管理 规定 根据 2020 12 人民政府 20 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