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法》(根据2020年12月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第四次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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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法(1996年1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发布根据1998年1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关于修改天津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2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关于修改天津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0年11月1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3年12月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保障铁路、道路安全畅通,防止铁路道口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铁路与道路相交的道口、人行过道(以下统称道口)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铁路与道路相交须优先考虑设置立体交叉,逐步减少平面交叉。新建铁路应当严格限制设置无人看守道口。铁路道口的密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本市铁路道口安全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综合分析全市铁路道口存在的问题,制订有关规定和措施,组织监督实施;(二)指导各区铁路道口管理部门对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实施监护管理;(三)协同铁路主管部
3、门,调查处理铁路道口重大事故;(四)组织检查铁路道口安全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开展铁路道口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培训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和监护人员;(五)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事宜。第五条铁路道口安全设施设置须符合铁路与道路双方的技术标准。有关单位应按下列分工搞好维修、管理:(一)道口铺面的维修和管理,以铁路外股钢轨以外2米为界。2米以外由道路产权单位负责,2米以内由铁路产权单位负责;(二)道口信号、护桩、栏门(栏杆)、火车司机鸣笛标志等设施,由铁路产权单位负责设置、维修和管理;(三)道口标志和停车止步让行标志,由铁路产权单位设置、维修,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四)
4、设人监护的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监护房和安全装置,由各区铁路道口管理部门委托铁路有关部门或具有相同技术能力的其他部门负责日常维修和故障处理,原则上纳入铁路设施进行管理。第六条无人看守且无自动信号的铁路道口,应保持一定范围的开阔地带。开阔地带的具体范围,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确定。在确定的开阔地带内,可以种植低矮草坪,禁止种植和兴建影响火车、机动车司机视距的树木和建筑物。第七条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铁路道口安全管理,明确所辖区域内铁路道口安全工作的管理部门,落实国家和本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监护管理辖区内铁路无人看守道口,防止出现铁路道口事故。第八条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地方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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