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21年12月3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 26号第四次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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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1月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0年11月1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6月2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月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3年12月3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维护水
2、利建设市场秩序,确保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分级统一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市和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的领导,保障水利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审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各有关部门按照其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应当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并实行项目法人责任
3、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水利工程。水利工程建设提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促进科技进步。第二章建设程序管理第七条水利工程建设基本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含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负责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审查工作。对属于其批准权限内的,应当自收到全部文件资料之日起2O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不属于其批准权限、需要上报审批的,应当将审查意见及全部材料直接报送上一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市政府投资、融资建设的水
4、利工程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权限审查。区政府投资、融资建设的水利工程项目,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权限审查。非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不再实行审批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管理。第九条编制项目建议书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水利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定水利工程定额和费用标准。第十条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投资人应当组建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不具备组建条件的,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项目法人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国家投资的项目应当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或者明确项目法人。第十一条项目法人负责管理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水利工程建设资金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项目法人应当与水行
5、政主管部门签订资金包干协议。水利工程建设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支付、截留和挪用。第十二条承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审批。承揽水利工程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可以采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制订的示范文本。第十三条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不得交付使用。工程验收应当遵守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分部工程验收应当有监理单位出具的质量评定;(二)阶段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应当有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6、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价意见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结果;(三)竣工验收应有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评定报告。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于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移交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第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项目法人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十六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使用两年后,项目法人应当组织专家进行项目后评价,编制项目后评价报告。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报送水行
7、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水利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限由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但最短不得少于一年。第三章招标投标管理第十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水利有形市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提高服务质量,为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第十九条必须招标的项目,因下列原因,经水利工程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属于应急度汛、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时间紧迫无法组织招标的;(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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