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根据2020年12月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第三次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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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03年7月29日经天津市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8月1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根据2014年9月1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12月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保护和利用,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促进我市社会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
2、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收集、报送、接收、整理、保管、利用和管理活动。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和乡镇规划、设计、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及相关资料。第三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建档案事业的发展和城建档案机构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加大对城建档案事业的投入,保障城建档案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适应城建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第四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市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并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中心负责城建档
3、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城市建设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开发利用工作。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接收城建档案的范围包括:(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1 .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3 .公用基础设施工程;4 .交通基础设施工程;5 .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6 .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设施建设工程;7 .城市防洪、抗震工程;8 .人防、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城市规划、土地、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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