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2021年12月3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第五次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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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1995年8月1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公布并施行根据1997年8月2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关于修改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关于修改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0年11月1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年6月2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3年12月3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
2、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和在建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第三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遵循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人民群众相结合,宣传教育、加强防范和依法惩处相结合的原贝限第四条电力设施属于国家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并不得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义务和制止危害、破坏电力设施行为的权利。第五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行区域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要保障坐落在管辖区域内电力设施的安全。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六条市和区
3、人民政府分别设立保护电力设施领导组织,由同级人民政府的主管领导和电力、公安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统一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保护电力设施领导组织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电力主管部门,负责保护电力设施领导组织的日常工作。各级保护电力设施领导组织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二)确定、协调有关部门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责任和关系,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三)指导并监督检查下级电力设施领导组织的工作;(四)表彰、奖励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第七条各级电力主管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主要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条例和有关规定及本
4、办法的贯彻实施情况;(二)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三)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电力设施保护群众组织,制订并落实电力设施保护责任制;(四)会同公安部门负责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五)制止、查处违反条例和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的行为。第八条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和盗窃、哄抢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第九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群众保护电力设施组织,设置群众护线员。群众护线员的职责是:(一)根据条例和有关规定及本办法,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二)对所分管区域内的电力设施进行巡查,确保电力设施安全;(三)发现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立即制止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电力部门,保护现场并对行为人进行监
5、控;(四)对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隐患,及时向当地电力部门报告;(五)向电力线路沿线群众宣传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六)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案件。第三章保护对象与区域第十条电力设施保护对象系指:(一)发电厂、热电厂、调度所、变电站、开闭站以及与发电、变电、调度有直接关系的设施及附属设施;(二)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及附属设施;(三)电力电缆、电力通讯电缆及附属设施;(四)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及附属设施;(五)各种电力标志牌及附属设施;(六)各类在建的电力设施和专用道路、桥梁及附属设施。第十一条电力设施保护区域系指:(一)一般地区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由导线边线向两侧延伸一定距离形成的区域。不同电压
6、等级导线边线两侧的延伸距离如下:电压等级延伸距离I-Io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220千优15米500千伏20米(二)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由两侧导线边线起分别加上导线边线最大风偏水平距离,再加上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后所形成的区域。不同电压等级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电压等级水平安全距离1千伏以下1O米1-10千伏15米35千伏3.0米I1O千伏4.0米220千优50米500千伏85米(三)地下电缆的保护区为线路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区域。海底电缆的保护区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江河电缆的保护区一
7、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区域;(四)发电厂、热电厂、变电站专用的输水、输油、冲灰、供热管道两侧各15米所形成的区域;(五)发电厂、热电厂、调度所、变电站及其附属设施围墙内和自围墙向外延伸3米的区域;(六)杆塔、拉线的基础保护区是:35千伏以下的,杆塔从基础外缘向周围延伸5米,拉线从基础外缘向周围延伸2米;110千伏以上的,杆塔从基础外缘向周围延伸10米,拉线从基础外缘向周围延伸3米。第四章电力设施保护措施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宅发电厂、热电厂、变电站、开闭站等设施的行为:(一)扰乱发电厂、热电厂、变电站的生产秩序,或者移动、损坏发电厂、热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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