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根据2020年12月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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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4月22日经天津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5月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公布自2005年6月9日起施行根据2023年12月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国有资产的
2、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市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本市实行由市和区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本市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市和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代表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市企业国有资产采取直接监管和委托监管两种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市国有资
3、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五条市有关部门根据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委托,在一定期限内,代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本市部分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代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市国有资产委托监管部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市国有资产委托监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有关委托监管办法另行制定。第六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严格履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需要,制定本市
4、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和相关规定。第七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与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合同,根据业绩合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负责人的奖惩。第八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全市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和实施本市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的国有经济发展规划,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向优势产业集中,培育发展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企业集团,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带动力。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积极采用多种有效方式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逐步实现国有经济从不适宜发展的领域中有序
5、退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制定有关政策,指导和协调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与发展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第九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以下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一)发展战略规划,包括3至5年中期发展规划和10年远景目标;(二)重大投资、融资,其中投资包括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金融投资以及其他类型的投资,融资包括发行债券和向银行借款等;(三)重大产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四)股份制改造、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破产、解散、清算等资产重组行为;(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六)对外担保等其他重大事
6、项。第十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一)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事项。(二)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在其依法参与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时,应当按照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应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其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子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重大事项予以审批、核准、备案。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未按照市国有资产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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