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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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2006年1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66号令公布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标语宣传品的设置管理,维护城市容貌和城市环境的整洁、优美,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广场、车站等公共场所和临街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标语宣传品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工作,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工作。交通、公安、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第四条标语宣传品不得有商业广告内容。禁止改
2、变固定宣传设施的使用性质用于商业广告。第五条固定宣传设施应当按照规划统一设置。固定宣传设施规划纳入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会同规划、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统筹编制。固定宣传设施包括宣传牌、灯箱、电子显示屏等。第六条禁止在下列地区利用交通、照明、电力、通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设置标语宣传品,但在国家政治、外交和举办重大活动期间需要设置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一)天安门广场地区;(二)中南海办公区周边北起文津街府右街路口、南至府右街长安街路段的沿街地区,西起文津街府右街路口、东至文津街北长街的沿街地区,北起文津街北长街路口、南至南长街长安街路段的沿街地区;(三)长安街(即东起建国门西至复兴门路
3、段,下同)、二环路、高速公路。第七条设置标语宣传品,应当主要利用固定宣传设施。举办活动确有需要的,可以在活动场所及其周边地区利用气球条幅、充气式装置、宣传旗帜、展板等载体形式设置临时标语宣传品;没有活动场所的,不得设置临时标语宣传品。设置临时标语宣传品,设置期限不超出活动期间;活动期间长于一个月的,设置期限不超出一个月。第八条固定宣传设施的设置,依照北京市户外广告牌技术规范执行。临时标语宣传品的规格、材质、形式等应当符合规定的设置标准。具体设置标准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实施。第九条设置标语宣传品,应当取得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的批准。但国家政治、外交活动和国家机关宣传贯彻法律、法规活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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