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王府井步行街地区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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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王府井步行街地区管理规定(2000年9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1号令发布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修改)第一条为维护王府井步行街地区的良好秩序,加强对王府井步行街地区的综合管理,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王府井步行街地区是指王府井大街南起东长安街北至灯市口大街的路段,以及金鱼胡同和东安门大街。沿街各单位和进入王府井步行街地区的人员,均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王府井大街南起东单三条北至金鱼胡同的路段为步行街。王府井大街南起金鱼胡同北至灯市口大街的路段为公交步行街。各种车辆应当遵守禁行规定,服从管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会同东城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交通管制方案,并在出入王府
2、井步行街地区的地段设置明显标志。第四条在王府井步行街地区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并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后,方可进行。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时应当征求王府井地区建设管理办公室意见。(一)对建筑物进行外部装饰、装修;(二)改变公用设施的风格、式样和位置;(三)设置户外广告;(四)占用道路和广场进行商业、服务业经营或者举办文化、宣传、展示、咨询等活动。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予以劝阻制止:(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随地便溺及随地丢弃废弃物;(二)随意散发印刷品、张贴广告;(三)随意移动或者损毁公用设施;(四)衣着不整,在公共座椅上躺卧;(五)踢球、滑旱冰和滑板;(六)其他
3、妨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对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可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对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进行处罚。对有前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一)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二)任意停放机动车辆或者非机动车辆。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劝阻制止,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一)流浪乞讨、露宿街头;(二)进行卜卦、算命等封建迷信活动或者赌博;(三)携带犬类等动物;(四)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的行为。第八条本规定由东城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王府井地区建设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王府井步行街地区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工商、公安、公安交通管理等机关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加强对王府井步行街地区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九条本规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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