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邮政通信设施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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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邮政通信设施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2002年9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08号令公布根据2007年口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修改)第一条为加强邮政通信设施建设与使用的管理,根据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邮政通信设施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北京市邮政管理局主管本市邮政通信设施建设与使用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邮政通信设施建设与使用的管理实施监督。第四条邮件处理枢纽、仓储转运场站、邮政营业投递局(所)、邮政信简等邮政通信设施属于城市基础设施,依法应当受到保护。第五
2、条邮政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实施本市邮政通信设施专业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实现邮政通信设施的合理布局。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市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邮政通信设施,并接受邮政通信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区、商业区、开发区、机场、车站的,应当按照邮政通信设施专业规划确定的服务半径和服务人口,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邮政通信设施。第八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邮政通信设施配套建设标准,审查公共建设项目和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区的规划设计方案。经审查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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