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检查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号令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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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检查办法(2007年11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5号令公布根据2010年“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号令修改)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大型社会活动的安全检查,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保护参加大型社会活动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社会活动的安全检查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安全检查,是指对进入大型社会活动场所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行的专业性检查。本办法所称大型社会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是指主办者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招聘会、庙会、灯会、游园会等大型群
2、众性活动。第三条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活动,应当由承办者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安全检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决定举办的纪念、庆典等大型活动的安全检查,由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对大型活动承办者组织实施的安全检查进行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大型活动场所、规模、内容等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二)指派工作人员对安全检查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三)查处安全检查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第五条大型活动承办者组织实施安全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安全检查规定制定安全检查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二)配备专业的安全检查人员;(三)配备安全有效的安全
3、检查仪器和设备;(四)划定安全检查通道和区域,设置相应标识,对安全检查区域实行封闭管理;(五)为乘坐轮椅、安装假肢或者体内植入医疗器械等有特殊情况的人员,设置专门的安全检查通道和场所;(六)接受公安机关现场工作人员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第六条大型活动承办者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可以自行实施安全检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安全检查。大型活动承办者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安全检查的,应当与其签订安全检查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第七条大型活动承办者申请大型活动安全许可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安全检查方案和其他相关材料。第八条大型活动场所提供者应当根据安全检查方案,提供必要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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