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2号令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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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1999年10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1号令发布根据2001年8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2号令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组织和行为,促进城镇股份合作企业的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镇集体企业、中小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份合作制,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实行以企业职工的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为主的企业组织形式。城镇企业依照本办法实行股份合作制而成立的企业,称为城镇股份合作企业。第四条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自愿入股,同股同利;(二)企业财产实行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利益
2、共享,风险共担;(三)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四)实行民主管理。第五条城镇股份合作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享有由股东出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城镇股份合作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第六条城镇股份合作企业的财产、合法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涉。第二章企业的设立第七条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应当经企业出资主体同意,集体企业还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并作出决议。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城镇企业,必须对企业现有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并进行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
3、第八条产权界定应当由企业、出资主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委托律师事务所依照国家规定进行。企业应当将产权界定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授权部门确认,并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九条资产评估应当由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企业应当将国有资产的评估结果,按照管理权限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对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企业资产评估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正当理由不予承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原有国有资产可以作为借入资金,也可以由企业职工出资购买或者实行融资租赁。作为借入资金的,由企业按照规定向资产所有者缴纳资金占用费;实行融资租赁的,由企
4、业按照租赁合同在规定年限内向出租方缴纳租金。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对集体资产的处置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原属于职工个人的奖金节余、工资储备基金,可以转入成立后的股份合作企业,继续用作支付职工奖金和工资,或者折成职工个人股份。第十一条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企业章程,并应当经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企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企业名称和住所;(二)企业的经济性质;(三)企业的宗旨和经营范围;(四)企业注册资本;(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限额;(六)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七)股东和非股东在职职工的权利和义务;(八)股份取得、转让的条件和程序;(九
5、)企业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的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十)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产生程序、任职期限和职权;(十一)财务管理制度,利益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十二)劳动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规定;(十三)企业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十四)企业章程修订程序;(十五)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城镇企业,在筹备工作结束后,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册登记,并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相应变更手续。第十三条实行城镇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其生产经营活动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在实行股份合作制以前已经取得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行业资质、等级证继续有效;企业成立后,应当及时到有关主管部门办
6、理备案手续。第十四条城镇股份合作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发展的规模和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对外投资成立其他经济组织。第三章股权设置第十五条城镇股份合作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投资入股。第十六条企业可以设置职工个人股、集体共有股以及社会法人股和社会个人股,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股权,并在企业章程中明确规定。(一)职工个人股,是指本企业职工以其合法财产或者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折价投入形成的股份。职工个人股股权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个人股股东称职工股
7、东。(二)集体共有股,是指城镇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时,划归企业劳动群众集体共同共有的资产折股形成的股份,其股权由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授权的机构持有。(三)社会个人股,是指非本企业职工的个人以其合法财产或者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折价投入形成的股份,其股权归该个人所有。(四)社会法人股,是指本企业以外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其合法可支配的资产向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其股权由该法人持有。第十七条企业职工有权按照企业章程的规定认购股份。企业应当在章程中规定每个职工认购股份数额的上限和下限,规定企业经营者和生产经营骨干认购的股份数额。职工个人股和集体共有股的股本总额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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