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四次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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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1989年11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2号令发布根据1994年9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1997年12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二次修改根据2002年11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3号令第三次修改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四次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和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按照本规定管理。第三条市和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组织
2、、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四条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责任区域,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的清洗保洁责任,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第五条环境卫生清扫、清洗保洁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书面告知责任人。第六条负责城市道路及其相关设施和公共场所清扫、清洗保洁工作的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责任人必须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遵守下列规定:(一)每日清扫作业时间为21:00时至次日6:00时(冬季7:30时,下同)。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应当实行夜间清扫,白天保洁。(二)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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