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号令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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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试行办法(1987年5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60号文件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号令修改)第一条为推动城市污水的综合利用,进一步节约用水,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水,是指生活污水经过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所称中水设施,是指中水的水处理、集水、供水以及计量、检测等设施。中水主要用于厕所冲洗、园林灌溉、道路保洁、汽车洗刷以及喷水池、冷却设备补充用水等。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下列工程,应按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一)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旅馆、饭店、公寓等。
2、(二)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文化、体育等建筑。(三)按规划应配套建设中水设施的住宅小区、集中建筑区等。现有建筑属上述第(一)、(二)项规定范围内的,可根据条件,逐步配建中水设施。第四条中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设计和建设,并与主体建筑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中水设施的建设投资纳入主体工程预、决算。第五条中水管道、水箱等设备外部应涂成浅绿色。中水管道、水箱等严禁与自来水管道、水箱直接连接。第六条中水设施的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并有市节水办公室参加。经审查或验收合格的,方可进行施工或投入运行。第七条中水水质必须达到本办法附表所列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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