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百花山和松山自然保护区管理暂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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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百花山和松山自然保护区管理暂行规定(1986年3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39号文件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为加强百花山、松山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林业部颁布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结合两个自然保护区的具体情况,特作如下规定:一、百花山、松山自然保护区均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的市级自然保护区。百花山自然保护区重点保护天然植被、地貌、动植物种资源和风景资源,使其逐渐恢复华北山区典型的自然面貌,成为科研和教学的基地。松山自然保护区重点保护天然油松林、其他针阔叶林、山顶草甸和自然景观,使其成为保存山区动植物种资源和野外
2、生态学研究的基地。二、市林业局是本市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主管机关。松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市林业局会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共同管理;百花山市级自然保护区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检查。日常工作分别由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百花山、松山自然保护区的规划,由市林业局会同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和自然保护区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共同制定,由市林业局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监督实施。三、百花山自然保护区和松山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分别为门头沟区百花山林场和延庆县松山林场所辖的区域。四、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根据自然资源分布情况,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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