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共汽车电车车票使用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71号令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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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公共汽车电车车票使用办法(1996年8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6年8月20日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发布根据2006年5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71号令修改)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共汽车、电车车票的使用管理,维护乘车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公共汽车、电车的乘务员,应当对乘客主动售票,认真验票;对不照章购买和使用车票的乘客,按本办法处理。第三条乘坐本市公共汽车、电车的乘客,均须照章购买和使用车票,并接受乘务员验票。第四条乘客乘车必须按下列规定购买车票,凭票乘车:(一)按所乘路程的票价购票。禁止不购票或者使用废票乘车,禁止超过票价有效路程乘车。(二)乘客带领一个身高不满
2、1.2米的儿童乘车,儿童免票;带领两个以上身高不满1.2米的儿童乘车,一个儿童免票。(三)携带行李、物品超过一个座位面积的,应当加购一张车票。(四)车票限当次乘车有效,因特殊情况,由乘务员安排换乘的,所购未过站车票有效。(五)车票售出,不予退票。第五条乘客乘车使用月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月票限当月按照规定的次数使用。(二)严格按照月票的有效期限和种类使用月票,不持月票乘车的,照章购买车票。禁止使用过期月票和涂改、伪造的月票。第六条乘客下车前不购车票的,视为无票乘车。无票乘车或者不按本办法购票和使用月票的乘客,须按下列规定补交票款:(一)超过票价有效路程乘车的,按超过的路程票价补票。(二)
3、不购票或者使用废票乘车的,市区线路补交票款5元,郊区线路补交票款10元。(三)使用过期月票的,从票面月份的次月1日起至发现日止,每日补交票款2元,但补交票款的总额不超过300元。(四)使用其他证件冒充月票以及冒用他人月票的,补交票款150TCo(五)使用涂改、伪造的月票的,补交票款300元。第七条不按规定购买车票或者使用月票的乘客补交票款后,乘务员须按所补票款额出具补票凭证。第八条不按规定购买车票或者使用月票的乘客,拒绝补票或者拒绝乘务员验票,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0年12月26日批准,市公共交通总公司1991年1月1日公布的北京市公共汽车、电车车票使用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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