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进一步推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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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进一步推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和省委、市委关于深化共同缔造推进党建引领基层治理体制机制创新试点工作的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共同缔造推进党建引领基层治理体制机制创新的决策部
2、署,推动市委、市政府深化共同缔造推进党建引领基层治理体制机制创新重点任务的落地落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积极发展基层民主,进一步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居)民自治机制,推动村(居)民委员会“五个规范化”建设(即组织体系、职能事务、阵地建设、自治机制、内部管理规范化),增强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能力。到2023年底,基本实现村(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健全、职能事务明晰、服务阵地提升、自治制度完善、内部管理规范,为深化共同缔造、实现XX基层治理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到2024年底,全市基层群众自治体系更加完善、议事规则更加规范、监督机制更加健全,治理有效、充满活
3、力、和谐有序的基层群众自治善治新格局全面形成。二、工作措施(一)强化组织体系建设1规范村(社区)治理体系建设。在农村建立村民委员会一村民小组长一村民联户长(村民代表)的组织体系,在城市社区建立居民委员会一居民小组长(网格员)一楼栋长的组织体系。依法选举村(居)民委员会。加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小组长、联户长、楼栋长等自治队伍建设。(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完成时限:2023年10月30日并长期坚持)2 .规范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建设。村民委员会一般下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妇女和儿童等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一般下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环境和物业管理等委员
4、会。常住人口不足150户的村民委员会和常住人口不足500户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各下属委员会一般由3-9人组成,具体人选由村(居)民委员会征求各方意见后提出,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推选产生。下属委员会建立后,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健全完善各下属委员会职责分工、运行规则、议事规则,建立会议、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制度,推进各下属委员会分别和上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警务室、卫生服务机构、小区业委会、村(社区)社会组织,以及驻村(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各下属委员会工作职责和人员组成应在村
5、(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显著位置公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民政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完成时限:2023年10月30日并长期坚持)(1)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负责调解民间纠纷。一般由3-9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委员由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其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所有村(社区)应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2)治安保卫委员会。主要负责发动辖区群众协助党委、政府维护社会治安。一般由3-9人组成,设主任1人,主任一般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设副主任1至2人,副主任可由村(社区)民警兼任,具体组成人员和职责分工由村(
6、居)民委员会予以明确。所有村(社区)应成立治安保卫委员会。(3)公共卫生委员会。主要负责组织居民做好村(社区)环境卫生工作和协助提供村(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一般由3-7人组成,主任一般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副主任由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兼任,具体组成人员和职责分工由村(居)民委员会予以明确。所有村(社区)应成立公共卫生委员会。(4)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宣传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一般由3-7人组成,主任一般由村(居)民委员会妇女委员兼任;根据需要可设立副主任,鼓励支持村(居)民代表、下沉党员干部、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驻村(居)爱心企业家及热心妇女儿童工作的志愿者兼任委员。
7、所有村应成立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鼓励社区同步成立。(5)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协调处理环境和物业管理、服务中的有关事项。一般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原则上党员人数应超过半数,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主任一般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兼任,副主任也可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其他成员兼任,委员可由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居民小组长、居民代表、下沉党员干部、社区民警、社区律师、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等担任。具体人选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征求各方意见后提出,社区党组织把关,召开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原则上所有街道和县城城关镇所辖社区居民委员会应成立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3 .规范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
8、1)完善村(居)民会议制度。村(居)民会议由本村(社区)18周岁以上的村(居)民组成,涉及村(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经村(居)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村(居)民会议可以依法授权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村(居)民会议由村(居)民委员会召集,每年应当至少召开1次。会议主要内容为:审议村(居)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收支和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讨论决定本村(社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制定、修改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决议应当由本村(社区)18周岁以上村(居)民过半数或者本村(社区)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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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 进一步 推进 基层 群众性 自治 组织 规范化 建设 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