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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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近年来城镇燃气安全重特大事故教训,落实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国家省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加强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省委省政府三十五条实施意见、市委市政府五十条措施,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强化企
2、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和技能,坚持安全为本、突出重点,系统治理、全面整改,创新引领、科技赋能,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大起底”排查、全链条整治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重大事故发生,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二、工作目标用3个月左右时间,全面排查整治城镇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建立整治台账,切实消除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突出风险隐患;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组织开展“回头看”,全面完成对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治,构建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到2025年底前,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燃气安全管理机制,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基本建立
3、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三、突出重点领域集中攻坚(一)深入排查整治企业充装、经营“问题气”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1 .核查城镇燃气经营单位燃气经营许可。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经营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经营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足、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未对其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和配送工具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规范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住建局)2 .督促城镇
4、燃气企业安全责任落实。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管道进行巡查维护,未对管道燃气加臭,未对使用管道燃气的餐饮企业等用户进行户内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未告知用户不得擅自改装户内燃气设施、不得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等安全用气要求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未要求其送气人员在送气时开展随瓶安检的以及非法掺混二甲醛,违规向餐饮企业配送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住建局)3 .核查城镇燃气经营单位燃气充装许可。对未取得燃气充装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充装的,要依法责令关停
5、;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充装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市场监管局)4 .严肃查处燃气气瓶充装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在充装时非法掺混二甲醛,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使用年限或翻新等气瓶,未依法开展气瓶检验检测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查处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
6、,严禁不合格气瓶再次流入市场。(市场监管局)5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对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生产气质不达标、无警示性臭味、非法掺混二甲醛等“问题气”,向无经营或充装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用于经营的燃气,工业燃料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产品非法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要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6,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对非法经营燃气的“黑窝点”、对非法充装和销售“黑气瓶”等,要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对典型案件要及时曝光,强化执法震慑
7、。(公安局牵头,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7 .排查整治燃气经营企业消防安全隐患。对城镇燃气经营、充装企业不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施设备未按规定配置或不能正常使用等,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消防救援大队牵头,住建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深入排查整治“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等燃气具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8 .排查整治“问题瓶”。对企业未取得制造许可或者不具备生产条件仍从事气瓶和压力管道元件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已取得制造许可的企业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问题瓶”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制造许可
8、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立即查封扣押,纳入产品“黑名单二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用“气液双相”气瓶要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市场监管局牵头,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9 .排查整治“问题器具:对企业生产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行为要严厉查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对企业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对发现的涉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要及时查封扣押,防止流入市场;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构成犯罪的,严厉追究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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