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水务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docx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青岛市水务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docx(23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青岛市水务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 见稿)一、权责清单编码3702000219001事项名称:在大沽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损坏信息自动化设施及 路灯的处罚(-)法律依据【地方政府规章】青岛市大沽河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信息自动化设施及路灯的,依法赔偿,并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二)裁量基准1、【轻微】(1)违法情形轻微损坏,及时改正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 正的;(2)处罚标准不予处罚;2、【一般】(1)违法情形造成损坏价值不满一万元,及时改正的;(2)处罚标准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不超
2、过二万元罚款,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不 超过八百元罚款;3、【较重】(1)违法情形造成损坏价值一万元以上不满二万元,及时改正的;(2)处罚标准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不超过三万元罚款,个人处八百元以上不 超过一千元罚款。4、【严重】(1)违法情形造成损坏价值二万元以上的;造成不良影响的;未及时改正 的;(2)处罚标准单位处三万元罚款,个人处一千元罚款。二、权责清单编码3702000219002事项名称:在大沽河河道管理范围内使用船舶的处罚(一)法律依据【地方政府规章】青岛市大沽河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焚烧枯枝落叶、野炊、乱设乱贴广告、乱刻乱画、乱扔垃圾、乱 设摊点,以及在河道内养殖、捕鱼、游泳、洗衣、使用船
3、舶的,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 款。(-)裁量基准1、【轻微】(1)违法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 及时改正的;(2)处罚标准不予处罚;2、【一般】(1)违法情形使用的船舶为非动力船舶的;(2)处罚标准处五百元罚款;3、【严重】(1)违法情形使用的船舶为动力船舶的;(2)处罚标准处一千元罚款;三、权责清单编码3700000219027事项名称: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堤、 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罚(一)法律依据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 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
4、 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 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 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 道、阻水道路的。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至(七) 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 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清除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代为清除 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以按照下列规 定处以罚款:
5、(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五千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3、【地方性法规】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 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 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 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河道管理范围 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 物的;设置拦河渔具、圈养禽畜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 道路的;存在第一项、第六项情形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罚款,逾期未清除的,由河道主管机关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 违法单位或者个人
6、承担。(二)裁量基准1、【轻微】(1)违法情形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对行洪安全未造成影响 的;(2)处罚标准不予处罚;2、【一般】(1)违法情形房屋、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已实施的;(2)处罚标准处5000元以上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3、【较重】(1)违法情形房屋、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建成,经鉴定对河道行洪 不会产生影响的;(2)处罚标准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4、【严重】(1)违法情形房屋、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建成,经鉴定对河道行洪 产生影响,但不会溃堤垮坝的;(2)处罚标准处3万元以上不超过4万元的罚款;5、【特别严重】(1)违法情形房屋、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7、建成,产生严重影响且可 能造成溃堤垮坝或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并已受过行政处罚的;(2)处罚标准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权责清单编码3700000219027事项名称: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堤、 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罚(-)法律依据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 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 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 体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青岛市 水务 管理局 行政处罚 裁量 基准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