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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时享有依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 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依法受保护的珍贵、 濒危、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 害及财产损失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 伤害及财产损失补偿的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 处负责做好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调查工作,村(居
2、)民委员 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各类自然保护区、城市公园等管理机构负责协助所辖自然保 护区、城市公园范围内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 调查、核实和补偿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将陆生 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鼓励各级政府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 产损害赔偿政策性保险业务。第六条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的,受害人有依照本办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一)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二)对公民、法人和组织合法养殖的畜禽及其他养殖物造 成伤亡的;(S)对在依法承包的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经济作物、经 济林木及
3、其他种植物造成损毁的;(四)对合法财产造成损毁的;(五)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政府不承担补偿责任:(一)主动攻击或者故意伤害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 和财产损失的;(二)违规饲喂、挑逗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 损失的;(三)非法狩猎,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四)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不予补偿的其他情 形。人工繁育、运输的陆生野生动物逃逸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 失的,由人工繁育、运输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八条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的,补偿标准按照下列 规定计算:(一)医疗救治费由政府进行全额
4、补偿。(二)医疗救治期间的误工损失按照所在县上年度就业人员 日平均工资计算,实际误工天数根据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 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确定。(三)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残疾补 偿金为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1至10倍。(四)造成死亡的,丧葬补偿金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 配收入的2倍;死亡补偿金为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 资的10倍。第九条 陆生野生动物造成财产损害的,补偿标准按照下列 规定计算:(一)造成畜禽、特种养殖动物受伤的,按所在县上年度市 场价格20%进行补偿,造成畜禽、特种养殖动物死亡的,按所在 县上年度市场价格50%进行补偿。(二)
5、造成农作物、经济作物、经济林木损害的以受害人实 际受损面积计算补偿金;按照核实损害量和所在县上年度该类农 作物或者经济林木的市场平均价格计算,补偿损害的50虬(三)造成合法财产损毁的,可维修的按照受害人所在县上 一年度平均维修成本市场价的70%予以补偿。不可维修的,按照 受害人所在县上一年度平均市场价的50%予以补偿。第十条 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意外伤亡依法应予补偿 的,自受害人治疗出院之日或者死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或 劳动力鉴定单位出具劳动力鉴定结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 损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补偿。第十一条 陆生野生动物造成畜禽伤亡、农作物、经济作物、 经济林
6、木损毁或者造成合法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在得知财产损害 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可向损害发生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 街道办事处提出补偿申请。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到补偿申请后, 应当安排调查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和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调查核实工作,并出具同意补偿或不同意补偿的初步处理意见。 调查核实工作必须客观、公正、准确。现场调查核实人员不得少 于2人。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完成调查核实后, 应当将调查结果和初步处理意见在损害行为发生地所在的村(居) 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公示期内,收到对公示内容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 道办
7、事处应在7个工作日之内完成调查核实,异议属实的,退回 补偿申请,并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异议不属实的, 应当在7个工作日之内将调查核实结果告知异议提出单位或个 人,并继续办理补偿事宜。申请人、相关权益人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处理 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第十四条公示期满,对公示内容无异议或者异议内容不属 实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材料和陆生野 生动物现场调查核实登记表、调查笔录、初步处理意见等材料提 交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完成调查工作后,应将初步 处理意见提交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作出补偿或 者不补偿决定。对于情况复杂、损害严重的,由市级林业主管部 门作出补偿或者不补偿决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 人。县级财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补偿决定,及时将补偿资金一次 性、全额拨付给申请人。第十五条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补偿费的,由作出补偿决 定的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