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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医学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重庆市医学科技创新项目管理,提 高项目实施质量,提高科技自立自强水平,促进医学科学 技术进步和学术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机 制体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国 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 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科研失信行为 调查处理规则重庆市科学技术局科技计划项目诚信管 理细则重庆市医学科技创新引领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 发展若干政策,参照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等有 关规定,结合市卫生健康系统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涉及的科研项目是指市
2、级财政拨款,市卫 生健康委立项的科卫联合医学科研项目、市卫生健康委委 级项目等医学科技创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或参与项目申报、评审、立 项、实施、结题验收等环节中的相关责任主体及项目的研 究、过程管理、经费使用和绩效评估等具体组织管理行 为。第四条项目的实施主体包括市卫生健康委、区县卫生健 康行政部门、市医学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设置在重庆市 卫生健康统计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市科管办”)、项目 依托单位、项目组成员、市医学科研项目专家咨询委员会 和相关评审专家。第五条项目按照面向人民生命健康重大需求,有组织的 科研与自由探索相结合的方式,以“需求引导、竞争立 项、同行评价、
3、财政资助、目标验收”为原则组织实施。第六条实行项目报告制度。对财政资金资助的医学科技 创新项目,项目依托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项目报告,包括 项目执行情况报告、项目研究报告、阶段性重大成果(重 要进展)报告等,作为对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科研 诚信记录的重要依据。第七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市卫生健康委向社会公开项 目立项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八条市卫生健康委职责:(一)编制专项工作计划和重点任务,明确项目基金资 助方向和资助重点,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 下达立项计划,组织结题验收;(二)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审查相关项目报告、经 费预(决)算报告;(三)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
4、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四)建立项目管理档案;(五)组织科技创新奖励和成果评选;(六)搭建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平台;(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九条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职责:(-)认真落实科技创新项目管理相关规定;(二)组织项目推荐;(三)按照重庆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临床研究规范管 理体系要求,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四)配合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审查 相关项目执行情况、经费预(决)算执行情况;(五)配合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协调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 题;(六)对项目资料进行档案管理。第十条市科管办职责:(-)配合市卫生健康委开展全市医学科技创新项目日 常管理工作,执行落实项目工作计划,配合市卫生健康
5、委 受理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评审、中期评估和结题验收;(二)配合市卫生健康委监督项目实施,督促项目依托 单位、项目负责人按期实施和完成相关任务;(三)配合市卫生健康委监督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四)开展项目的科技查新,科研成果评价和转化服务;(五)对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信用评价和追 踪问责;(六)开展医学科技创新提升系列培训;(七)建立项目管理档案。第十一条项目依托单位职责:(-)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二)制订本单位科研项目管理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则;(三)落实项目保障条件,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项目实 施中的重大事项,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具体问题;(四)配合市卫生健康委对项目执行和经费
6、使用进行监 督检查与评估;(五)按照重庆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临床研究规范管 理体系要求,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六)督促项目负责人完成项目目标任务、按期结题, 并按要求报送项目相关研究报告;(七)负责医学科技成果管理的相关工作,对项目资料 进行档案管理。第十二条项目组成员职责:(-)项目组成员包含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与人。(二)项目负责人职责是:1 .制订项目实施方案,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2 .审核项目参与人承担的研究任务,检查、督促项目 执行进度和质量;3 .按照重庆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临床研究规范管理 体系要求,规范开展临床研究;4 .按照项目合同书明确的期限和规定完成项目目标任 务和结
7、题工作;5 .及时报送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或者重 要进展,以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或者问题;6 .组织撰写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研究报告、结题申请;7 .负责项目资料的归档工作。(三)项目参与人职责是:参与项目策划、设计、实施,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开展相 关研究工作。第十三条项目评审专家职责:(-)参与项目立项、实施、结题评审,对研究成果进 行鉴定或提供咨询;(二)廉洁自律,坚决抵制咨询、评审中的各种违法违 纪行为和违反科学道德的行为,并自觉接受监督;(三)学习和熟悉项目管理办法、项目指南、评审标 准、结题验收标准、合同内容等,准确把握科技创新政策 和评审工作要求;(四)客观、公正地从科学
8、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 及研究方案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学术判断并提出具体专 家意见;(五)评审过程应当注重保护创新和学科交叉,重视或 包容不同的研究方法和创新的学术思想,避免对理论和研 究方法先入为主的偏见;(六)在接受评审任务前应当仔细阅读全部评审材料。 如果认为专业知识不相符、难以做出学术判断,应当及时 告知市卫生健康委;(七)保证有充足时间完成评审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 成评审任务;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完成评审任务的,应 当及时告知市卫生健康委;(八)尊重和保护申请人的知识产权,严禁抄袭、剽窃 或者扩散申请书中的内容;评审完毕或者无法评审的,应 当及时退回、删除或者销毁评审资料,不得擅自
9、留存;(九)严格保守评审工作秘密,不得披露按要求不能公 开的评审专家的基本情况、评审过程中的专家意见、评审 结果等评审工作有关信息;(十)与项目单位或项目组成员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 动声明并回避。第十四条市医学科研项目专家咨询委员会职责:(-)为项目规划、重点支持领域等提供咨询建议;(二)为项目具体任务方向确定和项目指南编写提供咨 询建议;(三)在市卫生健康委统一领导下,参与医学科技创新 重大专项等评审;(四)完成市卫生健康委指定的其他任务。第三章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第十五条市卫生健康委围绕全市卫生健康工作规划及年 度工作重点,组织编制下一年度的项目申报指南,并按程 序公开发布。重庆市医学科技
10、创新项目原则上于每年上半 年和下半年分两次分类别组织申报。第十六条项目申报主体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医药高等院校;(二)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与人应当符合医学科研诚信 有关要求,当前未被纳入重庆市医学科研诚信黑名单,且 正在实施的项目中无逾期未结题项目、无未通过结题评审 处于整改期内的项目;(三)项目负责人应当是项目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且 主持在研的项目不超过1项,同一年度的项目只能申报1 项;(四)项目参与人参加在研的项目不超过2项。第十七条市卫生健康委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对申报 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项目进
11、入评审环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形式审查不合格:(-)不符合该年度申报指南及要求的;(二)国内已有类似医学科技成果,且无重大创新,无 必要重复研究的;(三)项目申报书内容不完整、格式存在重大问题的;(四)未规范提供科研诚信承诺书的;未提供科学性审 查批件、伦理审查批件的(依规可免除伦理审查的,应提 供伦理豁免证明);未提供其他必要的佐证材料的;(五)涉及病原微生物实验的研究项目,未提供相关生 物安全实验室备案凭证的和生物安全审查批件的;(六)项目建设方案中显现申请人及单位信息的;(七)涉及学术不端的;(八)研究经费填写不符合规定的;(九)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第十八条 市卫生健康委在申报截止后15
12、个工作日内 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 的,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或者不符 合项目指南或申报公告要求的,不予受理。第十九条项目实行评审制。采取线上评审、现场评审等 多种方式进行。评审专家组在重庆市医学科技创新项目专 家评审库中遴选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由不少于3名的 奇数专家组成。评审按照不同类别项目评审标准,公平公 正、客观科学进行。(-)线上评审一般采取以下形式:1 .资料审核:专家组对项目申报材料和佐证材料进行 网络审核;2 .综合评审:对项目伦理、可行性、科学性、创新性 全面分析论证,并上传评审意见。(二)现场评审一般采取以下形式:1 .资料审核:
13、专家组对项目申报材料和佐证材料进行 现场审核;2 .现场答辩:项目负责人及参与人参加现场答辩,专家进行质询;3 .综合评议:专家组根据资料审核和答辩情况,对项 目伦理、可行性、科学性、创新性全面分析论证,并提出 评审意见和建议。第二十条项目评审工作应坚持回避原则和保密原则,评 审专家和工作人员事前应签署保密责任书,保证评审过程 公平公正。项目评审工作中评审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评审专家是项目申请人、参与人的近亲属,或者 与项目申请人、参与人存在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其他关 系;(二)评审专家申请了该年度重庆市医学科技创新项 目。第二十一条专家评审意见和建议,提交市卫生健康
14、委 审定。经市卫生健康委审定的项目在市卫生健康委门户网 站和电子公文等渠道公示无异议后下达立项计划。第四章过程管理第二十二条项目依托单位应当按照立项计划的要求,在 规定时限内签订项目合同书,按照一个项目一个合同方式 签订,明确研究目标任务。合同书的目标任务应与申请材 料相一致,原则上不得进行实质性变更。逾期未签订合同 书的,视为自动放弃。第二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立项持异议的,可在拟立 项项目公示期内向市科管办提出书面复审请求,市科管办 在接到复审请求后30日内对复审请求作出答复。每个项目 负责人只能提出1次复审请求。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需变更项目 考核指标、项目负责人、项目
15、组参与人的,项目依托单位 应当及时提出项目变更申请,填写重庆市医学科技创新 项目变更申请表,经市科管办初审后报市卫生健康委审 批,经同意后以补充任务书的形式明确修改和调整内容。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等情形不能按期完成项目任 务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项目延期或终止等书面 申请,经市科管办初审后报市卫生健康委审批。项目依托 单位原则上不得变更。(-)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 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项目无法 进行,本单位有合适新的项目负责人可替代的;(二)因研究需要增加、减少或变更项目参与人的;(三)因重大政策、国家标准变化导致项目考核指标无 法完成的。第二十五条项目已顺利开展,但无法按照合同书要求按 期结题,由项目负责人填写重庆市医学科技创新项目延 期申请表,所在单位审核盖章报市科管办初审后,由市 科管办报市卫生健康委审批。同意延期的,不影响诚信记 录。原则上一个项目最多申请延期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 年,延期申请需在项目计划时间到期前3个月内提交。第二十六条延期后仍无法结题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 条或二十九条的规定启动项目终止程序。第二十七条项目终止分为主动终止、强制终止。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主动终止,由 项目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