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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D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GB 550XX202X重有色金属冶金工程项目规范Project code for heavy nonferrous metal metallurgical engineering(征求意见稿)202X-XX-XX 发布202X-XX-XX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前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 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 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 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
2、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 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 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 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 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 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 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关于五大要素指标。
3、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 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 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 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 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 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 元,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水平或 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 境保护、宜居环
4、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 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 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 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 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 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既有 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 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
5、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 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 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 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 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 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 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 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
6、关 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1 总则12基本规定O1.1 规模、布局与功能O1.2 职业健康与安全11.3 安全监测、报警与自动控制21.4 生态环境保护31.5 能源资源利用41.6 工程安装41.7 工程运行与维护51.8 工程拆除71.9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83物料贮存与预处理O1.10 料贮存O1.11 再生原料预处理O4火法冶金25湿法冶金56冶炼烟气处理76.1 干式除尘76.2 净化与制酸76.3 脱硫、脱硝76.4 余热回收8附:条文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1总则.o.为推进重有色金属冶金行业高质量安全发展,明确工程项目规模、
7、布局、功能、 性能以及关键技术措施等基本规定,以在项目建设、运行、维护、拆除等全过程中保 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 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要求,根据重有色金属冶金工程的具体 实际,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铜、铅、锌、银、钻、锡、锦、祕、镉、汞等 重有色金属冶金工程项目,以及以重有色金属为主金属的再生资源冶金工程。不适用 于稀贵金属或其他金属为主金属、重有色金属为伴生元素提取回收的冶金工程。1.0.3重有色金属冶金工程项目建设、运行和维护应遵循有效发挥功能、安全稳定运 行、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能源和绿
8、色低碳高效的原则,选用适宜可靠的技术、工 艺、材料、设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和材料。1.0.4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 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功能、性能的要求。2基本规定2.1 规模、布局与功能2.1.1 重有色金属冶金工程项目建设应符合国家及项目所在地的产业政策、矿产资源 规划、国土空间规划、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要求。2.1.2 重有色金属冶金工程项目建设规模应根据原料供给能力、产品市场需求、拟建 项目所在地环境承载能力与水电交通支撑能力,以及拟采用技术的可行性、经济性、 可靠性综合研
9、究确定。2.1.3 新建重有色金属冶金工程项目应布局于依法设立、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齐全、并 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厂址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且不应设在下列地段 或地区:1发震断层及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以上的地震区;2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3对雷达导航,对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对军事设施有影响的区 域;4爆破危险区;5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6其它不适合建设重有色金属冶金工程项目的区域。2.1.4 当重有色金属冶金工程建设厂址位于山坡或山脚处时,应避开受山洪威胁的地 段,应对山坡稳定性等做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应采取防止山洪、泥石流等自然 灾害危害的措施。2.1.5 当
10、重有色金属冶金工程建设厂址位于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地带,以及受潮 涌危害的地区时,应采取防洪、排洪防护措施。2.1.6 项目临水体岸边布置的易燃、易爆、有毒、腐蚀介质储罐区,储罐与水体的距 离应符合防洪、安全防护及城镇水域岸线规划控制蓝线等管理要求。2.1.7 厂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符合工艺及环境保护、节能、安全、职业健康、消防要求;2应保证物料运输线路畅通;3除工艺设备配置外,还应包括操作、检修、安装场地。2.1.8 重有色金属冶金工程应包括以原辅材料为主体的物料贮存与预处理系统、火法 冶金系统、湿法冶金系统、冶炼烟气处理系统,以及配套的供配电系统、供排水系统、 供气系统、雨污分流系
11、统、污水处理系统、环境集烟系统、分析化验系统、安全消防 系统、生产管理系统等。主体设施与公辅设施应系统配套、功能完整。2.1.9 重有色金属冶金工程主体设施的处理能力和公辅系统的配套能力,应满足原料 组成的波动性和生产作业制度特性要求。2.2 职业健康与安全2.2.1 重有色金属冶金工程安全、消防、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 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2.2.2 重有色金属冶金工程会议室、控制室、值班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 在安全地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得设置在熔炼、吹炼、火法精炼、浇铸、熔体粒化、熔体运输专用通道、 熔渣缓冷等高温熔融金属、炉渣熔体等危险物品和氯气、
12、硫酸等危险化学品的影响范 围内;2室内不得敷设煤气、氮气、二氧化硫烟气等可燃有毒气体的导压管、富氧空 气取样分析管,以及油、水、蒸汽的导压管。2.2.3 重有色金属冶金工程中涉及的有毒有害物质贮存、输送、生产和使用场所,应 设置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理设施。2.2.4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渣、烟尘等危险废物的贮存仓库应独立设置,并 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要求,不得与危险化学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或生活垃圾混 合装运与贮存。2.2.5 冶炼烟气制酸过程中产生的废酸应回收或无害化处理。2.2.6 收集含碑、镉等有害成分烟尘的设备应密闭,需排放的尾气应净化处理达标排 放。2.2.7 负压条件下运行的装
13、置和管道,应设置真空度调节装置。2.2.8 存在发生爆炸、火灾介质逸散的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装置和管道应 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2.2.9 具有化学灼伤危险、毒性危害严重和强氧化性、强腐蚀性的液体生产、储存、 装卸、使用等作业场所,应设置淋洗器、洗眼器等安全防护设施。2.2.10 混合后可能发生化学反应并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气体或液体不得有组织混合 排放。2.2.11 因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反应设备应设置 泄压排放装置、检测报警装置,并应与紧急切断进料设施联锁。2.2.12 生产运行中可能超压的设备或管道应设置安全泄压系统。2.2.13 固定顶储罐的罐顶有人员
14、操作或检修要求时,罐顶应设置栏杆和通道。不得 利用可(助)燃气体、可(助)燃液体、腐蚀性气体、腐蚀性液体的钢制储罐罐顶作 为操作平台和检修人员通道。2.2.14 露天设置的可(助)燃气体、可(助)燃液体、腐蚀性气体、腐蚀性液体的 钢制储罐应采取防雷接地措施。2.2.15 对于人员可接触到的表面温度超过60C的生产设备及管道,应采取防烫伤隔 热或隔离措施。2.2.16 输送腐蚀性、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管道,在横跨人行通道、运输通道上 方敷设时,横跨段不得有法兰和管道连接件;不得穿越与自身无关的生产装置、储罐 组或建(构)筑物。2.2.17 处理有爆炸危险性粉尘的袋式除尘器应设置在负压段,并应采
15、用防爆型袋式 除尘器。2.2.18 冶炼烟气中可能含有一氧化碳等可燃气体或粉煤等可燃性粉尘时,烟气管道、 余热锅炉、电除尘器等烟气输送、余热回收及烟气净化设施上应设置泄爆装置;在电 除尘器入口管道上应设置一氧化碳检测、报警装置,并应与电除尘器供电系统联锁。2.2.19 安装、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应设置满足辐射安全与防护要 求的设施和暂存库。2.3 安全监测、报警与自动控制2.3.1 储存、使用或可能产生泄漏一氧化碳、氮气等有毒、危险气体的储罐区、设备、 管道应设置警示标识,密闭、半密闭操作岗位或有毒气体泄漏后浓度可能达到报警设 计值的其他岗位,应设置有毒气体泄漏检测监测和报警系统。2.3.2 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装置、系统单元和储运设施区内,应 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2.3.3 布置在爆炸危险区的在线分析仪表间内设备为非防爆型时,在线分析仪表间应 采取正压通风等安全措施。2.3.4 生产区、公用及辅助生产设施等重要设施火灾危险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和火灾电话报警系统。2.3.5 处理有爆炸危险性粉尘或气体的装置和场所,应设置安全联锁装置或遥控装置, 当发生爆炸危险时,应能切断相应电源。2.4 生态环境保护2.4.1 重有色金属冶金工程项目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设施应符合经批 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