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市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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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市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推动 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服务保障粮食稳产保 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农业保险条例、中 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1) 130号)、 江苏省省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苏财规 (2022) 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指 市级财政对县级市(区)政府引导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 下简称承保机构)开展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费 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农 户)等提供的补贴。本办法
2、所称承保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并开 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第三条 农业保险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 主自愿、协同推进原则。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实行以下原 则:(一)财政支持,分级负责。各级财政部门履行牵头主 责,会同有关部门,从发展方向、制度设计、政策制定、资 金保障等方面推进农业保险发展;通过保费补贴、机构遴选 等多种政策手段,发挥农业保险机制性工具作用,督促承保 机构依法合规展业、加强风险减量管理,充分调动各参与方 积极性,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 加强
3、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按照属地原 则各负其责。(-)预算约束,政策协同。各级财政部门应综合考虑 农业发展、财政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适应农业保险业务发 展趋势和内在规律,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合理确定本地区 农业保险发展优先顺序,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财政预算管理 水平;加强与农业农村、保险监管、林业等有关单位以及承 保机构的协同,推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农村金融 和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促进形成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长 效机制。(三)绩效导向,惠及农户。各级财政部门突出正向激 励,构建科学合理的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绩效目标 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聚焦
4、 服务“三农”,确保农业保险政策精准滴灌,切实提升投保 农户政策获得感和满意度。第二章补贴政策第四条 市级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品种为关 系国计民生和粮食、生态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和事关群众 生活的“菜篮子”农产品、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农业设施、 农业机械等,以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或决策部署确 定的其他品种。第五条市级财政对中央、省级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补 贴品种,在自主自愿开展投保并符合相关要求的基础上,按 照以下标准给予保费补贴:(一)对水稻、小麦、油菜等种植业保险,补贴保费的 15%;(二)补贴能繁母猪、奶牛等养殖业保险保费的10%, 补贴育肥猪保险保费的15%;(三)对森林保险
5、保费暂不补贴;(四)对农业机械保险,补贴保费的20%;(五)对其他纳入省级财政奖补目录的地方优势特色农 产品、农业设施保险,对县级市、市辖区分别补贴保费的10%、(六)其他保险保费补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市级财政支持开展茶叶、枇杷、螃蟹等地方优 势特色农产品的保险品种创新,对符合县级市(区)农业产 业政策、未纳入省级及以上财政补贴和奖补目录、但已纳入 县级市(区)财政保费补贴范围的品种,择优纳入市级财政 奖补目录,对县级市、市辖区分别补贴保费的10%、20%o对市委、市政府重点扶持的农业产业所涉保险品种,适 当提高市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第七条 鼓励各县级市(区)财政部门结合实际
6、,对符 合当地特色农业产业发展方向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品种 给予保费补贴。市级财政对各县级市(区)政策性农业保险 创新推广工作给予适当激励。第八条 市级财政补贴品种实施目录管理,目录动态调 整、定期发布。各县级市(区)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 推荐已具有一定推广规模的保险品种,申请纳入市级财政补 贴目录。第九条市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优先用于相应减 轻农户保费负担。r.rV. A, -T弟二早保险万案第十条 承保机构应当公平、合理拟定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保险费率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厘定,综合费用率不高于 20%o中央、省级财政补贴品种的条款和费率,按中央、省 有关规定执行。市级及以下财政补贴品种的
7、条款和费率,承 保机构应当在充分听取当地财政、农业农村、林业部门和农 户代表以及保险监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拟订。市级财政部门 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承保机构完善农业保险条款、费率、保 额动态调整机制,合理确定费率水平。第十一条补贴品种的保险责任应当涵盖当地主要的 自然灾害、重大病虫鼠害、动物疾病疫病、意外事故、野生 动物毁损等风险;稳步探索将产量、气象、价格、收入等变 动作为保险责任。第十二条 承保机构应当合理设置补贴品种赔付标准, 维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补贴品种的保险条款应当通俗易懂、 表述清晰,不得设置绝对免赔,科学合理设置相对免赔。第十三条补贴品种的保险金额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种植业保险,
8、原则上不高于由物化成本、土地成 本和人工成本等构成的农业生产总成本(完全成本);(二)养殖业保险,原则上不高于保险标的生产成本, 可包括部分购买价格或饲养成本;(三)森林保险,原则上不高于林木损失后的再植成本, 包括灾害木清理、整地、种苗处理与施肥、挖坑、栽植、抚 育管理到树木成活所需的一次性总费用。如果相应品种的市场价格主要由市场机制形成,保险金 额也可以体现农产品价格和产量,覆盖部分收入。农业生产总成本、单产和价格(地头价)数据,以农业 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可的数据或发展改革部门最新发布的农 产品成本收益数据为准。第十四条 鼓励各县级市(区)根据本地农户需求和支 付能力,引导承保机构适当调整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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