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城区促进数字金融创新机构发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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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城区促进数字金融创新机构发展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为促进相城区数字金融产业创新集群高质量发展,持续 提升金融创新能力,规范数字金融创新机构健康发展,更好 服务实体经济,根据相城区数字金融产业创新集群建设三 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相城区关于支持数字金融产业 创新集群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的实施细则(试行)苏州市 推进新型研发机构集群发展的实施细则苏州市促进数字 金融实验室发展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 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条数字金融创新机构定义数字金融创新机构(以下简称创新机构)按照依托申请 机构类别分为A、B、C三类。A类创新机构指依托国家金融 监管部门及其
2、关联单位建设的创新平台、载体;B类创新机 构指依托数字人民币运营机构或持牌金融机构建设的创新 平台、载体;C类创新机构指依托数字金融生态圈企业、高 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相关领域研究机构等建设的创新平台、 载体。创新机构应紧跟金融行业数字化转型趋势,谋求发展机 遇,积极对上争取总行、总部资源落地。利用大数据、区块 链等领域技术优势,开展原创性研究和科技攻关,解决基础 性、关键性、前沿性、战略性的技术问题,加快推进数字金 融研究成果转化,推广创新技术和产品。第二条创新机构认定标准(一)创新机构须获得依托单位总部、总行批复设立相 关文件。创新机构可采取独立申请或联合申请的方式。多个 单位联合申请时,须
3、提供“联合申请数字金融创新机构协议二 联合申请应当确定一个单位作为依托单位,其余单位为参与 单位。(二)创新机构应在苏州市相城区拥有相对独立集中的 固定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IOo平方米,具备开展创新研究 活动的条件;与依托单位建立工作联系制度;有充足的运营 经费;其建设和运行管理应由依托单位负责。(三)创新机构有固定工作团队,机构负责人为依托单 位专职人员,应具备丰富从业经验,具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 拥有一支业务能力强、精干高效、团结协作、层次及年龄结 构合理的人才队伍。创新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其 中核心管理人员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相关工作年限不低于 3年。依托单位总行、总部定期派驻专
4、家指导工作,每年派 驻时间不少于3个月。创新机构工作人员应积极参与国家、 省、市、区各级人才评定。(四)创新机构定位和目标清晰,有明确的建设发展规 划;围绕金融制造业与金融服务业两大方面,聚焦金融信息 基础设施、金融信息服务、金融区块链(金融密码/安全)及 数字支付等领域进行技术研究,着重解决数字金融行业共性 技术和未来发展问题,形成业务特色和创新优势;积极推进 金融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在首创场景、标准制定、产 品研发、创新技术等方面深入探索,提升数字金融发展能力 和水平。(五)创新机构拥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机构组 织管理架构;机构项目组织、人才引进培养等运行机制;保 障机构研发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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