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卫生健康行业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实施细则(试行)-全文及附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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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卫生健康行业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贯彻中共中 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 若干意见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 则海南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科学技术活动 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科研失信行为按照科技部等二十 二部门关于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 221号)(以下简称规则)第二条确认。第三条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应当按照程序进行, 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
2、、责任 明确。第四条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健康委) 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健康领域的科研失信行为调 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科研失信事件信息报送机制,并可对 本系统发生的科研失信行为独立组织开展调查处理。各市县级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 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并可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 的科研失信行为独立组织开展调查处理。第五条 医学科研失信行为被调查人是自然人的,一般 由其被调查所在单位负责调查处理;没有所在单位的或被调 查人是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由其所在地 的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被调查人是省卫生健 康委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人、非
3、法人组织的,由省卫生 健康委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调查涉及被调查人在其他曾任职 或求学单位实施的科研失信行为的,所涉单位应积极配合开 展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送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牵 头调查单位应根据细则要求,负责对其他参与调查单位的调 查程序、处理尺度等进行审核把关,并及时主动将调查结果 报送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第二章专家库建立第六条省卫生健康委应当建立科研失信行为调查专 家库。专家库包含医学、科研管理、科技伦理专家,医学专 家依据本地区或本单位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医 疗机构设立学术不端专业委员会。省卫生健康委科研失信行为调查专家库委托海南省医 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医学
4、学术交流管理中心) 建立、管理和培训。条件成熟的市(县)卫生健康委会,可参照省卫生健康 委建立科研失信行为调查专家库。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卫生健康 行业社会组织(以下统称有关医疗卫生单位)是科研失信行 为调查处理第一责任主体,有条件的组建科研失信行为调查 专家库,没有条件的指定专门的部门和负责人,组织符合有 关规定的人员开展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管 理人员可以成为省卫生健康委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专家 库候选人:(一)年龄65岁以下,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 业技术职称,熟悉科研诚信相关法律法规和调查处理规则;(二)坚持原则
5、,具有良好的业务素养和执业品德,办 事公正,责任心强,遵守保密和回避制度,无不良科研诚信 记录;(三)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过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四)受聘于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 研机构,担任(包括曾今担任)科研管理负责人3年以上;(五)健康状况能够胜任科研失信调查工作。符合前款第(一)、(二)、(五)项规定条件并具备 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伦理学专家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成立专家库的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有关医 疗卫生单位,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专家库候选人的条件同 省卫生健康委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专家库候选人标准。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卫生健康 行业
6、社会组织应当按照本细则要求,向所在地区的卫生健康 行政部门推荐专家库成员候选人;符合条件的个人经所在单 位同意后也可以直接向组建专家库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 请。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专家库成员候选人进 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聘任,并发由省卫生健康委统一 格式的聘书。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积极 申报进入专家库。第十条 专家库成员聘用期为4年,聘用期间不得违 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聘用期间,专家因健康或执业地点变更等原 因不能继续聘用的,应当由专家库成员所在单位及时报告上 级主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 况及时进行调整。聘用
7、期满需继续聘用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重新审核、 聘用。第三章受理第十二条有关单位或组织收到本单位科研失信行为举 报后,应对举报材料认真审查,符合规则第十二条规定 且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在接到举报材料的15个工作日 做出是否受理意见并通知实名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 由,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可转送相关责任单位或告知 举报人向相关责任单位举报。第十三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本辖区单独或多家 有关医疗卫生单位人员科研失信行为举报,对符合受理条件 的可直接受理,独立组织开展调查;也可书面移交被举报人 所在单位,有关单位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受理,不符合受 理条件的,向移交线索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说
8、明理由。涉及多个市县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的科研 失信行为举报,由省卫生健康委统筹开展调查处理。第十四条下列科研失信行为线索,符合受理条件的,有 关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应主动受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督 查:(一)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二)在日常科研管理活动中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 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 索;(S)媒体、期刊或出版单位等披露的线索。第四章调查第十五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有关医疗卫生单位自决 定受理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调查,并 出具调查报告。因特别重大复杂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调查的,经单 位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调查期限,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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