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评价暂行办法-全文及评价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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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行业秩序,引导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依规开 展经营活动,推进劳务派遣服务规范化、专业化,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 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行政 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劳务派遣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且 在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单位,对其依法报告年度经营情况期间,遵守法律法规、 健全制度保障、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进行评价。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劳务派遣单位,是指依
2、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 营业执照,且获得行政许可机关颁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劳务派遣分公 司备案证明,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第四条 对劳务派遣单位的信用管理,应结合劳务派遣的特点,采取定量 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全省统一评价标准和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科学合理的原则,规范实施信用评价工作。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 价的组织领导,制定信用评价标准和程序、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措施等,并指导和 监督各设区市、县(市、区)和雄安新区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各设 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雄安新区公共服务部门,负责由本 级审批实施部
3、门行政许可或获得劳务派遣分公司备案证明的劳务派遣单位信用 等级评价工作。第二章信用等级分类及标准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按照河北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 评价标准(附件)进行评分。按照评分结果,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分A级(优秀)、B级(合格)、C级 (不合格)三个等级。得分小于60分或存在直接评价为C级情形的,为C级; 得分大于等于60分且小于90分的,为B级;得分90分以上的,为A级。其中, 公共信用信息审查报告中存在严重失信记录的,不得评价为A级。被评价为A级的单位,可以进一步申报2A、3A级单位:连续三年被评为A 级的,经单位申报,可增评为2A级单位;连续三次被评为2A级的,经单位申
4、报, 可增评为3A级单位。第七条 依法取得有效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获得劳务派遣分公司备 案证明,并依法参加年度经营情况核验的劳务派遣单位,可获得60分初始分。 在初始分的基础上,按照评价指标加减分后产生最终得分,并依此确定相应信用 等级。其中,有直接认定为C级情形之一的,均直接认定为C级。第三章信用等级评价程序第八条 A级、B级、C级评价工作,由监管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核验 情况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及年度核验情况,每年组织评 定一次,评价结果有效期为一年。评价周期为评价的上一自然年度。第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单位自评。在每年对劳务派遣单
5、位年度经营情况核验时,由劳务派遣 单位对照河北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标准,如实自行评定得出自评得 分,连同相关自评材料、佐证资料一并提交评定部门。(二)审核评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照评价标准,对劳务派遣单位进 行审核评价。对申报材料存疑的,评价部门可根据需要,对申报材料相关内容进 行实地核实。(三)社会公示。信用等级审核评价结束后,评价部门将拟确定的年度信用 等级、陈述申辩途径,以及反馈渠道等,在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 公示。(四)结果公布。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经公示、核实后,由本级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通过官方网站、公众号等方式向社会发布,并通过全省人社一体化信息 平台,推送至
6、同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五)抽查核验。对评为A级(含2A、3A)结果的单位,各市、雄安新区要 每年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对单位提交的佐证材料及承诺事项,通过资料审核、 实地核验、向当事人了解等措施,对评价结果进行抽查核验。为确保抽查核验的 质量,各市可组织县(市、区)之意的交叉核验,省将适时组织市级交叉核验。 对经核验存在问题的,依据评价标准相应下调等级;对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承诺 事项不落实等直接核定为C级情形的,一律降为C级,并按照第十七条的措施实 施监管。第十条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反映的信息内容为上一年度产生仍在有效 期内的信用信息。信用等级有效期为1年,新的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原所评信
7、用等级自动失效。第四章异议处理第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o公示期内,被评价单位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评价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评价部门应在收到书面申请7个工作日内对被评价单位提出的异议信息进行核 实,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单位。经核实,确需改变拟评价信用等级的,重 新公示;不改变拟评价信用等级的,不再另行公示。公示期内,社会公众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评价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之内, 对反映问题进行核实。经核实属实的,应对公示结果进行修改,并重新公示。第十二条被评价单位对评价部门不改变拟评价信用等级仍有异议的,可 向评价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上级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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