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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质量强省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苏省质量强省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推进质 量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 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制定 本办法。第二条江苏省质量强省奖补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 排的,用于强化质量发展基础、促进质量提升、推动标准化战略 和计量发展规划实施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质量强省资金)。第三条 质量强省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依法设立、权责明确、 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绩效优先、全程监督的原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质量强省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共同管理。第五条 省财
2、政厅职责:会同省市场监管局制定质量强省资 金管理办法、编制年度预算;审核确定质量强省资金使用方案并 会同省市场监管局下达资金;组织预算执行及绩效管理。第六条省市场监管局职责:参与制定质量强省资金管理办 法,编报质量强省资金年度预算;会同省财政厅发布项目申报指 南,组织开展项目申报,提出质量强省资金使用方案;监督项目 执行,按规定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第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职责:执行质量强省资金预算,及时 拨付相关资金;指导本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质量强省资金管理, 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第八条市县市场监管部门职责: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 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执行项目,加强项目 资金
3、管理,按规定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第三章资金支持范围第九条质量强省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对符合下 列条件的对象分别按相关政策规定给予奖补,主要包括:(-)质量管理奖励。L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或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 业(组织)或个人;2 .首次获得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或首次获得江苏省省长质量 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或个人;3 .首次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或节能产品认证或低碳产品 认证或绿色产品认证且经省市场监管局考核评估为优秀的企业。(二)标准化奖励。1 .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的企业(组织);2 .新制定发布江苏省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且经省市场监管 局考核评估为优秀的企业(组织);3
4、 .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或全国 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或江苏省标准化专业技 术委员会工作且经省市场监管局考核评估为优秀的企业(组织);4 .完成国家级或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且经省市场监 管局考核评估为优秀的企业(组织);5 .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或江苏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企 业(组织)。(三)计量工作奖励。对贯彻江苏省计量惠民示范县(市、 区)建设与评价标准且通过省市场监管局确认评价的地方政府, 给予一次性奖励。企业(组织)或个人若符合以上多项奖补条件的,可同时申 请。同一个单位同时有多个质量管理项目或多个标准化项目获得 奖补的,只按质量管理或标准化
5、项目中最高的一项奖励标准给予 奖补。其中,同时主导制订两项以上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的可适 当增加奖励。第四章资金分配与使用第十条 质量强省资金按项目法进行分配。根据上年度各项工作获奖情况、完成情况及考核情况,经专 家评审确定拟奖励项目,结合质量强省资金预算安排情况进行测 算分配,奖励标准由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财政厅在项目申报指南 中予以明确。第十一条省市场监管局及时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及评审工作, 提出资金使用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报批后 会同省市场监管局下达奖补资金。第十二条 市、县财政局收到省财政厅下达质量强省资金后, 应当在30日内会同同级市场监管局将质量强省资金拨付至受到 奖补
6、的单位。第十三条获得质量强省资金支持的财政补助单位,应当将 质量强省资金专项用于质量管理、标准化或计量管理等相关工作, 不得将资金用于弥补人员工资福利、日常公用经费不足,或用于 楼堂馆所等中央和省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建设以及购置公务车 辆等其他不符合资金扶持范围的支出。第五章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 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预算绩效管理成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 关规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作为下一年度质量强省资金预 算安排和分配下达的重要依据。质量强省资金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价工作由省市场监管局 组织实施。奖补对象为财政补助单位的,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
7、的规定对下达的奖补资金进行预算绩效管理。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质 量强省资金使用、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及 单位对发现的问题按要求进行整改。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质量强 省资金分配、项目实施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 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及重大问 题和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处理。第十七条 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 挤占挪用质量强省资金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八条 对存在失信行为的质量强省资金使用单位和个 人等责任主体,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其失信信息记入公共 信用信息系统。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月*日。江苏省质量质量强省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 (2020)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