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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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林业保障性苗圃(包括特色种质资 源规模化繁育基地,以下统称“林业保障性苗圃”)建设与 管理,提高国土绿化和特色林业产业项目苗木供应保障能力,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国办 发(2012) 58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支持贵州省建设 长江经济带林业草原改革试验区的意见(林规发(2018) 112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推进种苗事业高质量发展 的意见(林场发(2019) 82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林业保障性苗圃,是指具有一定 的生产经营条件,主要从事林木良种苗木培育、珍贵乡土树 种繁育、主
2、要产业树种培育、育苗新技术推广示范,保障林 业重点工程、义务植树基地和主要产业造林苗木培育任务的 育苗单位。第三条 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林业保障性苗圃的设立、 建设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 业保障性苗圃的建设管理监督工作,具体工作由同级林木种 苗管理机构负责。第五条 经认定的林业保障性苗圃,在符合相关要求的 前提下,优先安排林木良种补贴、省级林木良种繁育与推广 等项目扶持。对使用林业保障性苗圃所育苗木造林的经营主 体,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国家造林补助。第二章申报与认定第六条 林业保障性苗圃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无土地权属和债务
3、纠纷。(二)连续二年以上(含二年)承担国家及当地林业生 态工程和重大产业发展项目良种壮苗培育任务的国有育苗 单位、民营或个体苗圃优先;(三)育苗面积150亩以上,土地权属明确,租赁或承 包获得的育苗土地,其年限应在10年以上。年培育苗木能 力200万株以上,具有相对稳定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四)苗圃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生产经营档案、苗木标 签、苗木出圃检验等质量管理制度健全;(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六)已取得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种子 生产经营许可证;(七)具有温室大棚、自控荫棚、自动灌溉等育苗基础 设施设备,并具有轻基质容器育苗、穴盘容器育苗、组织培 养等育苗技术水平的单
4、位优先。(A)近三年内没有发生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为本地区义务植树基地承担苗木培育任务的育苗单位 本条第(二)、(三)、(七)款可适当降低条件。第七条 林业保障性苗圃根据自愿原则申报,申报时应 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包括苗圃基本情况、苗木生产经营条 件、育苗技术及苗木生产情况、取得的主要技术成果等;(二)贵州省林业保障性苗圃申报表;(S)育苗圃地使用权证明(租赁土地的以协议书为依 据)、产地检疫证明;(四)法人身份证及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五)育苗设施设备照片、购买或建设合同复印件,专 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六)上年度苗
5、木生产经营档案资料复印件。第八条申报认定程序(一)申报单位向所在地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由县(区)、市(州)林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推荐至 省林业局;(二)省林业局组织相关专家对各市(州)林业主管部 门推荐的单位进行集中评审认定。(三)在省林业局门户网站或有关媒体面向社会公示, 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省林业局正式发文 公布、授牌。第三章建设与管理第九条省林业局主要任务:(一)制定林业保障性苗圃建设与管理的相关政策和发 展规划,指导林业保障性苗圃建设;(二)组织全省林业保障性苗圃申报、评审、认定和考核监管工作;(三)组织全省林业保障性苗圃开展技术培训和交流。第十条 市(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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