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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建全方位的种质资源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种质资源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副产品有效供给的战略 性资源,是农林业科技原始创新与现代种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加 大种质资源知识产权保护,构筑种业安全的防护网和屏障,是种 业振兴的“国之大者我国虽是种质资源大国,但不是种质资 源强国,强化种质资源知识产权保护十分必要且紧迫。当前我国种质资源保护存在育种创新保护不足、提供的保护 手段不够、对育种遗传材料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研究不够、遗传资 源分享等有利于民族种业的国际公约转化不充分等问题。需要及 时回应时代需求,构建全方位的种质资源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制定满足品种权保护需求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我国目前的 品种权专门法保护
2、制度以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为核 心,还包括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植物新品 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 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的三部 司法解释。不同层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等各有侧重,这种碎片式的立法方式虽然也能够提供覆 盖全面的规范内容,但未形成有机统一、体系严谨的法律体系。 而且,对种质资源进行创新利用时还涉及大量的商业秘密,但目 前尚无明晰的保护规则。这些问题无法在种子法或者条例的框架 下解决,将品种权保护条例上升为法律,制定一部回应新时代品 种权保护需求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可以为品种权保护提供综
3、合 解决方案。构建种质资源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复合保护模式。国际植物 新品种保护联盟的历史传统,是采用品种权专门制度保护植物品 种。生物技术发展导致的育种革命,促使各国考虑为育种成果开 辟新的保护途径,以实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体系化。目前,欧 盟解开了对植物不得授予专利权保护的限制,确立了与植物有关 的发明可授予专利的规则,为现代生物技术的发明创造开辟了专 利保护的途径,也对植物品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发展起到了积 极作用。我国对植物发明的知识产权保护立场与欧盟类似。在目前的 专利法律保护制度中,植物品种和主要是生物学方法的植物品种 生产方法属于不可专利的客体,但现行法律规定没有明确植物品 种的定
4、义,这为我们提供了用专利制度保护植物育种创新的可 能。通过协调专利法与品种权保护专门法之间关于植物品种的定 义,实现专利权与品种权保护制度的衔接,有利于为植物育种创 新提供全方位的知识产权复合保护。完善种质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与防御制度。“北京烤鸭”无人 不知,大家不知道的是,如今作为其原料来源的英国“樱桃谷鸭”, 是由100多年前我国向西方输出的“北京鸭”配种繁育出来的, 而我国却无法取得与之进行惠益分享的权利和资格。这是我国种 质资源流失的典型案例。此外,我国还有野生大豆高粱、五月花、 银杏、苦瓜、瘠猴桃等种质资源被一些发达国家的科研机构或跨 国企业剽窃利用后,其生产的产品高价卖到我国,造成我
5、国巨大 的经济损失。当前,亟须建立种质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与防御制度, 避免“生物海盗”侵袭利用我国种质资源后,反过来遏制我国作 为种质资源来源国进行合理使用的情况。首先,应在种质资源普查的基础上探索建立种质资源数据 库。通过基因鉴定技术探索打造种质资源数据库,既为育种研发 提供平台,也为“生物海盗”设置屏障。其次,完善专利保护中 的来源披露制度。如在专利申请时,细化事先同意原则的适用, 对不履行披露义务或不当披露的专利申请予以驳回、认定无效 等。再次,加快构建国家惠益分享机制。目前世界上存在多种实 现惠益分享的模式,如秘鲁的法定合同制度、巴西的“国家惠益 分享基金”、美国的国家公园制度。我国有必要在推进生物遗传 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管理条例立法时,构建国家层面的惠益分享 机制,对于部分已商业化运行的种质资源等数据库,探索引导其 将部分商业回报或利润回馈至专门基金或相关协会专门账户用 于种质资源的保护、保藏;对于尚未商业化运行的种质资源等数 据库,通过推行行业类数据库获取和惠益分享行为指南、示范协 议的方式,以辅助手段规范惠益分享。(作者:邓卓、邹龙妹,分别系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法官、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202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