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长“巡林巡查”制度(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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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长巡林巡查制度(试行)为推动各级林长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林长“巡林巡查”工作, 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林长,是指省、市、县、乡、村五级 林长。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巡林巡查”,是指各级林长对责任区 域内的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进行巡视检查指导,切实履行林长 职责的重要措施。主要目的是督查区域内林长制主体责任落实情 况,督促完成工作目标任务,协调解决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 重大问题,及时发现排除风险隐患,开展爱林护林宣传,推进责 任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和林草工作高质量发展。第三条各级林长结合实际情况,在“植树节、森林日、爱 鸟日、荒漠化日、贵州生态日”等时间节点,不定期开展“
2、巡林 巡查”工作。每年省级林长开展“巡林巡查”不少于1次,市(州) 级不少于2次、县(市、区)级不少于4次,乡(镇)级不少于 6次,村级不少于12次。第四条 林长开展“巡林巡查”,采取实地调研检查、走访、 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各级林长的“巡 林巡查”工作由对应协助的各级责任单位牵头组织,各联席成员 单位配合完成。第五条 林长“巡林巡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林长制工作决策部署情况;(二)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林长制工作的指示、 批示情况;(三)林长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工作落实情况;(四)林长制组织体系建立和森林资源保
3、护发展目标责任制 落实情况;(五)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培育、林业产业发展、深化林 业改革等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六)林长履职情况;(七)其它社会关注度较高,群众反映较多的涉林情况。第六条 对“巡林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级林长组织协调 解决或责令限期整改,责任单位会同相关联席部门认真抓落实, 相关情况及时上报上一级林长制办公室。林长“巡林巡查”工作 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作为林长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第七条 各级林长责任单位会同各级林长制办公室做好林长 “巡林巡查”记录,建立好工作台账,“巡林巡查”结束后,将 “巡林巡查”工作开展情况及时上报上一级林长制办公室。第八条 各级林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林长 “巡林巡查”工作,采取具体措施支持整改“巡林巡查”中发现 的问题,推进林长工作有序开展。第九条各级林长制办公室加大宣传力度,定期通报林长”巡 林巡查”及各地林长制工作开展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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